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之召開,有兩個重要命題需要各界審議:第一、氣候與能源轉型的典範鬥爭。第二,氣候治理體制需典範轉移。就第一命題,目前台灣社會陷入核能延役、新建核能或核能中止的論辯。
2023年8月17日,金管會正式發布新聞稿,宣示臺灣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包含IFRS S1及IFRS S2),並規劃於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予適用,至2028年則適用所有上市櫃公司。
我國「環境基本法」納入污染者付費原則,其中第28條規定:「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除此之外,第4條亦規定:「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在實務上,「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法規,皆訂有污染費用徵收條款,向污染源或業者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回收清潔處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
024年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以下簡稱WEF)的《2024年全球風險報告》(The Global Risks Report 2024)在開頭即提醒全球領導人,世界局勢正受氣候變遷與地緣政治衝突兩大危機嚴重影響,全球的前景仍充滿著不確定性,全球面臨地緣、人口與科技以及氣候變遷等四結構的系統性轉變。而今年報告的重點也在於這些結構性力量是如何導致全球風險與危機的提升。 ...
《氣候變遷因應法》(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稱「氣變法」)自2023年2月施行,此法為我國氣候風險治理的重大法律,其大幅修正內容及其授權修訂或新訂子法受到各界關注。
本期電子報主題為企業進行氣候相關財務揭露...首先追蹤在2023年3月公布的2021年排碳大戶盤查登錄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從2021年289家排碳大戶的直接排放量、各製造業排碳大戶直接與間接排放量、到前三十大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整理。再透過檢視這些企業2021年永續報告書,盤點台灣高碳排企業的TCFD揭露狀況。
氣候變遷造成的極端氣候災害頻傳,已經不再是未來式,而是進行式。其所帶來的影響,不僅是關乎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對於企業營運的影響更是與日俱增。
《2023年全球風險報告》針對未來一年、未來2年、與未來10年的風險重大性,與風險治理成效進行彙整分析,並提出「多重危機(Polycrises)」壟罩下的新興未來可能與相關籌備建議,以下將分成五個部分說明。
如果說TCFD的首要目標是阻止氣候變遷的暖化危機,主要著重於氣候變遷對企業造成的財務風險,那與TCFD架構類似的TNFD,其首要目標,就是阻止生物多樣性的消逝,主要著重於企業或組織在營運過程中,對自然的衝擊(impact)、依賴(dependency)
COP27是第一次將氣候損失與損害議題成功列入COP的正式議程,而且是非常實際的討論資金支持、科技、能力建構等議題,這些都是開發中國家需要的實際支持,而不是打高空的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