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譯、美編/倪茂庭 中心助理研究員
2019年6月6日,世界銀行發布了2019年最新「全球碳定價現況及趨勢發展」報告(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9)。以下亮點趨勢:
雖有新進展,但仍顯不足,限制全球暖化的機會之窗正急速閉合 IPCC. (2018)
圖1:2019年全球碳定價機制關鍵數字
- 2019年,全球碳定價制度雖有新的成長,從2018年51個碳定價制度,增加到57個,約涵蓋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20%(11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排放交易制度:28個;碳稅:29個。此外,現行碳定價制度也強化了原本的管制,更好的回應其各自減量目標,例如:
- 冰島2019年時,提高10%的碳稅以符合NDCs的國家減量目標;
- 葡萄牙逐步廢除碳稅中對於廢煤轉型免稅的優惠 ;
- 歐盟、紐西蘭等也開始強化其各自排放交易制度 ;
- 哈薩克重啟廢止兩年的排放交易制度 ;
- 美國也有越來愈多州參與區域溫室氣體計畫(RGGI);
- 加州排放交易制度改革。
- 除了上述各國、區域的實踐, 全球組織包含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國際貨幣基金(IMF)、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等皆一再重申碳定價制度的重要性 。具體而言:
- 2019年5月,IMF發起適用於大排放源的自願碳底價制度倡議;
- 2019年,世界銀行也於春季會談時,通過了氣候金融的「赫爾辛基」原則(Helsinki Principles),除了呼籲各國公基金的低碳投資轉向,也強調制定符合巴黎協定目標的碳定價制度。
- 然而,仍距離巴黎協定的目標有相當大的距離,碳價的水準仍顯不足,須展開強化碳定價施行的範圍與碳價水準的行動。
全球碳價追趕不上巴黎協定
- 巴黎協定中提交國家自定貢獻(NDCs)的185個國家,有96個國家─佔全球溫室氣排放量55%─聲明將規劃或考量施行碳定價制度以達到NDCs的國家減量目標。
- 全球碳定價制度僅約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20%。
圖2:NDC中提及碳定價機制的現況
- 儘管如此,受碳定價制度管制的溫室氣體中(20%),僅有少於5%符合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的要求。
- 符合巴黎協定的碳價水準 (美金/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2020年前,40~80美金
- 2030年前,50~100美金
- 然而,目前超過50%的受碳價規範的排放量中,碳價水準低於每公噸10美金以下。
圖3:全球碳價水準;(說明:2019年4月1日之名目價格。有些碳定價機制由於未有價格資訊,如澳洲的排放減量基金(ERF),故未納入本圖資訊。各碳定價制度之碳價水準,因涉及管制排放源、核配碳權等制度設計的不同,故不具可比性。)
2018年全球碳定價制度共約創造了440億美金的政府收入,超過半數來自於碳稅的施行;較前年多了約110億,主要的成長則來自於歐盟排放交易,其他成長包含加州、魁北克的排放交易,以及加拿大艾柏塔、英屬哥倫比亞、法國的碳稅收入。
圖4:全球各碳定價制度中,碳稅收入與管制溫室氣體;(說明:因各碳定價制度中,管制的對象、標的等有所不同,因此取平均碳價;泡泡大小為政府的碳價收入)
碳定價2.0時代─隱含碳定價
- 過去碳定價制度的討論,通常指涉碳稅、排放交易制度2者明定的碳價制度(explicit carbon pricing);然而,政策溝通的過程中,總因碳定價制度所創造的利益,難以辨認、計算,且通常發生於較遠的未來;而其成本卻總立即且近在眼前,導致無法順利前行。
- 但,欲成功推行碳定價制度以及順利帶動轉型,政府需要以更全面、廣泛、透明角度,重新思考碳定價制度。
- 因此,本報告首次將隱含碳定價制度(implicit carbon pricing),如化石燃料補貼改革、燃料稅等納入思考。
- 藉由討論隱含碳定價制度,讓人民可以意識到,其實,碳排放早已被價格化了,儘管是以貼錢的方式價格化。
- 再者,2者間推行上面臨的困境也類似,除可藉由隱含碳價推行的經驗中學習外,也可結合2者的共同利害關係人,讓推行力量更擴大集中,決策者也可更全面、透明的思考碳價,進一步促成各國政府共同合作,改變並強化減碳決心。
碳定價2.0時代─私部門開展企業內部碳定價
- 私部門著手思考碳定價制度所創造的更大減碳、以及緩解氣候財務風險的機會。
- 傳統上,企業投資決策中,乃藉由內部碳價制度評估強制碳價制度的風險。然而,企業開始找尋內部碳價的新途徑,管理長期氣候風險、將投資決策瞄準氣候目標。
- 具體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藉由碳價作為客戶融資的申請以及其產品服務的碳足跡,並將碳價作為評估氣候風險、政策的主要指標。
凝聚社會共識,進擊的碳定價制度
- 法國黃背心運動、美國華盛頓州政府反對碳稅制度等,都讓社會看到碳價制度所需的社會凝聚力、維持共識的重要性。
- 需要於制度規劃的初期即讓公民參與其中,特別是強調碳定價制度促使整體社會與地方共善的訊息、如何重新分配碳定價制度的社會利益,以及避免衝擊社會脆弱群體的配套。
- 具體來說,提升共識的做法包含:有策略的利用碳價收入、漸進式、試行式的碳價制度、嚴謹設計的溝通策略等。
- 另可參考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碳稅推行的經驗,反對的比例從2009年的60%,下降至2015年的45%。
碳定價全球大串聯
- 北美、歐盟等皆展開了跨國碳價制度的合作,例如歐盟與中國生態環境部討論跨國排放交易制度;同樣地,歐盟與加州也於2018年全球氣候行動峰會中(Global Climate Action Summit 2018),強化兩者排放交易量與制度規範的一致性。
- 國際碳定價制度的合作將助於減低減量成本、增加資源的能動性、以及公、私資金的群募。
- 國際合作的機制更符合巴黎協定中第6條的國際自願合作機制,包含如排放交易市場的連結,提高各國合作的意願並且同時維持環境永續與完整性。雖然巴黎協定第6條的自願合作機制尚未有明確細節規範,但國際碳定價制度的合作恰可作為第6條的試行,以明確未來的規範。
圖5:全球碳定價機制,各管制部門及其管制溫室氣體排放占比
參考資料:
World Bank。2019。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