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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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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企業的淨零公正轉型:永續報告書與盡職調查的潛在功能

文/林春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台灣於2023年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變法」),許多部會也推動相關的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之外,氣候變遷的因應還需要推動長期、結構性的轉型準備。一方面政府應該將氣候納入整體發展策略的思考,還必須要能帶動企業與市場的低碳轉型,才可能強化台灣在淨零未來時代的競爭力。 [註1]然而,即將開徵的碳費加上近來的關稅、通膨等變化,已經讓企業擔憂減損其獲利與經濟競爭力。為了減少虧損,企業更能透過無薪假、裁員、增加售價等方式節省或轉嫁成本,惡化社會的不平等。淨零轉型美好口號底下,潛藏著環境、經濟與人權的緊張關係。法律如何能在帶動轉型的同時,協調多元的價值衝突?

 

氣候轉型與企業轉型
  在公民團體倡議下,加上歐盟碳邊境政策、全球供應鏈減碳等趨勢的推波助瀾,氣變法設定2050年淨零轉型的長期目標,國發會也在12項關鍵戰略中明白指出產業轉型、能源轉型、生活轉型與社會轉型四個轉型方向。這些法制與政策的變革跳脫了過去溫管法以管制為核心的思維,強調整體發展政策與經濟生活的「轉型」,揭示淨零轉型的趨勢應該很難走回頭路。
  就企業而言,淨零轉型的政策目標有兩層挑戰。第一是減少碳排放的淨零轉型,挑戰企業過去仰賴石化燃料的生產模式,要求企業改以氣候友善的生產與銷售模式。第二是公正轉型,公正轉型強調淨零轉型過程可能對社會公平與人權的衝擊,要求以更為公平、公正的方式推動轉型。諸如強調分配正義或強調受影響者參與決策,挑戰目前結構不對等的政策決定模式。[註2]淨零公正轉型政策的推動實施,雖然帶來企業立即的壓力,但如果企業注意到「轉型」的需求而提早準備、妥善規劃,可能讓企業減少損失並掌握淨零未來的經濟契機。
  目前以企業及市場為主要對象的氣候政策中,永續報告書及企業盡職調查是其中最受到矚目的。前者嘗試將氣候相關資訊納入企業的資訊揭露範圍,後者要求企業調查其活動鏈對氣候環境相關的人權侵害。然而,兩個沒有拘束力的政策,如何可能帶動企業的淨零轉型?又能否緩解經濟、氣候與人權的緊張關係?

 

差強人意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17年11月,金管會參考國際趨勢發布一系列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嘗試「綠化」企業與市場。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聚焦於綠能產業,2020年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擴張到「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二者都仍聚焦於鬆綁既有政策以促成綠能產業發展的友善金融投資環境。綠色金融行動3.0才真正納入「轉型」的思維,主要策略包括將投資融資導向產業減碳方向,擴大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並整合資訊以強化企業與金融的氣候韌性。其中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的發布,提出企業溫室氣體揭露的目標與時程規劃,藉由確定減碳的方向與時程,有助於企業採取因應的準備。
  貫穿三代綠色金融的是ESG資訊揭露政策。金管會於2019年修正《上市櫃公司編制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嘗試透過資訊揭露引導企業的氣候行動。2021年將原本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更名為「永續報告書」並納入氣候風險資訊。行動方案3.0持續建置ESG相關資料的平台。2025年5月發布「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包括範疇一與範疇二的溫室氣體排放、公司的減碳目標、策略及行動計畫。
  雖然欠缺拘束力,永續報告書被認為可以促使企業及早評估自身氣候風險以採取因應措施,也可能提供管制者與投資者、公民團體監督的資訊基礎,間接迫使企業採取減碳行動。然而,因欠缺具體的標準與效果,永續報告書的政策被質疑只是集體性的表演漂綠,未能實質減量而徒增管制與投資的成本。此外,公司的永續資訊揭露沒有義務調查上下游供應鏈氣候衝擊,也沒有義務採取行動積極保護受轉型影響的勞工或族群。實際運作上,企業不乏委託顧問公司協助撰寫永續報告書,也減少公司覺察氣候風險並及早規劃轉型的機會。

 

永續盡職調查的倡議
  鑑於永續報告書的侷限,歐盟嘗試結合企業人權盡職調查與永續議題以茲因應。早期企業盡職調查針對的是企業商業活動對人權的不利影響,聯合國的2030年SDG議程提及《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UNGPs),要求企業盡職調查納入氣候考量。歐盟也通過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the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 要求符合條件的大型公司識別並解決其營運、子公司和「活動鏈」(Chain of Activities)中對人權和環境的負面影響。企業要揭露已知風險、主動積極調查識別供應鏈上下游可能的風險與不利影響,並採取措施排除及預防侵害。歐盟CSDDD還要求參與及救濟,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應貫穿整個盡職調查過程,包括制定預防與補救計畫、決定暫停或終止商業關係及採取補救措施,企業也必須設立公開透明的通報機制與申訴程序。此外,CSDDD要求歐盟成員國確保範圍的企業制定並實施氣候轉型計畫(Climate transition plan),以使商業模式與策略符合永續經濟轉型目標,並致力於將全球升溫限制在1.5°C以內,與《巴黎協定》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一致。未能遵守的企業可能遭受罰則。
  歐盟2022年修正《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要求企業提供更詳盡的永續相關資訊,歐盟又授權執委會制定《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以具體化揭露的規則,明確將氣候變遷列為單一的主題,並強調符合巴黎協定目標。在CSRD與CSDDD的搭配下,歐盟企業未來必須調查、揭露永續因素對於企業營運的財務風險,以及企業活動對永續與人權的外部影響。若運作得當,CSRD+CSDDD的政策亦成為企業淨零公正轉型的關鍵制度,不僅改變企業過去獨尊獲利的經營策略而納入環境與人權的價值,在企業營運考量時及早納入環境、氣候與人權等價值,挑戰過去對氣候與人權不正義的商業經營模式。同時,結合巴黎協定目標及透明、利害關係人諮詢及救濟等程序要求,以提升勞工過去總是只能「被決定」的處境。永續報告書與永續盡職調查的政策搭配,有助於淨零轉型的過程中協調企業營運與環境、人權價值,以減少傷害及對立。

 

台灣推動盡職調查政策
  經濟部於2024年11月12日公布「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以下簡稱「人權指引草案」)嘗試提供企業辦理人權盡職調查,幫助其建立企業尊重人權制度與觀念之參考[註3]人權指引草案注意到企業應將責任延伸供應鏈上下游的人權衝擊,也指出公開資訊及諮詢的重要性。不乏團體擔憂人權指引草案欠缺強制效果,然而沒有拘束力的指引有可能透過金管會或公民社會的壓力發揮實質的影響力,關鍵是政府與社會是否足夠重視企業的氣候與人權責任。如果金管會、消費者、股東與選民重視企業的社會與永續責任,不具拘束力的永續報告書與自願性的盡職調查,也具有深刻影響社會網絡、改變企業經營文化及價值思維的潛力。不清楚的是,經濟部是否意識到人權指引草案在淨零轉型過程中協調不同價值的功能,或只是暫時敷衍公民團體與國際社會的安慰劑。草案雖然提及歐盟的CSDDD與永續,目前只有在「環境權」面向有稍微著墨,沒有注意到企業因應淨零轉型可能對勞工與其他弱勢族群的人權衝擊,失去人權指引帶動企業公正轉型的功能。

 

結語
  面對氣候變遷,台灣不只需要減碳管制,更需要為邁向淨零轉型而準備。其中一個關鍵課題是解決淨零過程中環境與經濟、人權的矛盾。為了建立台灣淨零轉型穩健而公正的路徑,淨零轉型必須能帶動企業的減碳,並且促成企業以公正方式轉型回應環境與人權的衝擊。目前永續報告書與永續盡職調查是政府帶動私部門淨零轉型的主要策略,儘管欠缺強制力,二者得宜的規劃與推動實際上可能平衡轉型的多元價值需求,不僅強化台灣企業在未來淨零世代的經濟競爭力,也能促成氣候永續與勞工權益、弱勢保護。





註解:

  1. 林春元(2022)。〈從姿態立法到轉型立法-台灣 2050 淨零排放立法進程與未竟之業〉。《全國律師》, 26(5):6-17。
  2. 劉仲恩、江順楠、黃奕臻、魏揚(2024)。〈什麼是公正轉型?歷史脈絡、理論取向與在地化的展望〉。《臺灣社會學刊》,75:100-129。
  3. 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相關會議記錄及資料目前統整在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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