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木興 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聯合國於2006年發佈「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並且支持「機構投資人」(Institutional Investors)將「環境、社會與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納入投資決策的考量,並且瞭解ESG因素對於投資組合績效的影響(UNEP FI and UNGC, 2024a)。因此ESG投資出現在國際文件當中並且作為一種投資行為(黃朝琮,2022:27)。而責任投資符合投資人、金融市場、環境與社會的長期利益,聯合國鼓勵投資人進行責任投資,以提升報酬與管理風險。亦即責任投資目的在於促進永續發展目標,並減少因為投資對於ESG的負面影響。
聯合國於2016年予資產所有人的投資政策指引中,概述資產所有人投資政策發展及其修正的循環過程,該循環包括以下六個過程(圖1):一、檢視既有的投資策略。二、目標與利害關係人一致。三、檢視相關立法。四、檢視ESG投資指引、專有名詞與辯論。五、進行同儕審查。六、修正投資政策並且將其正式化。其中關於流程三檢視相關立法,本文主要提出何謂「責任投資相關立法」,例如永續金融之永續分類標準、永續資訊揭露相關立法,並且與臺灣相關制度對照(Gerritsen and Wyand, 2016)。
圖1 資產所有人投資政策發展及其修正之循環過程
圖片來源:Gerritsen and Wyand (2016: 8)。
責任投資相關立法與永續金融政策與法律息息相關。而永續金融政策及其行政管制,得以支持國家政策目標,以便因應氣候變遷、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從而解決系統層面的議題和系統性風險;強化金融體系和經濟彈性及其穩定性;透過澄清和統一專有名詞,以便符合投資人與市場的期待、也得以提高市場效率;獎勵先行者、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以便朝向最佳實務;解決漂綠問題;提高各國作為投資目的地的吸引力(UNEP FI and UNGC, 2024b)。
世界銀行集團等於2004年的金融部門倡議報告中,金融部門的整體目標為「更韌性的金融市場、貢獻於永續發展、利害關係人的認知與互相瞭解、改善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其中永續金融市場參與者或是利害關係人包括:投資人或資產經理、退休金受託人、監理者或政府、非政府組織、顧問、會計師、分析師或經紀人,以便建構一個更佳的投資市場、更永續的社會(圖2;World Bank Group etc., 2004)。本文以永續金融市場參與者為中心,初步彙整歐盟與臺灣責任投資相關制度或立法(表1)。
圖2 永續金融市場參與者或是利害關係人
圖片來源:World Bank Group etc. (2004: V)。
表1 歐盟與臺灣責任投資制度對照
永續金融 市場參與者 |
歐盟制度(年份) |
臺灣制度(年份) |
監理者或政府、 其他市場參與者 |
歐盟永續分類標準規章(2020)[註1] |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2022) |
ESG評比提供者 | 永續治理評比活動透明度與完整性規章(2024)[註2] | ESG評等機構行為準則(2023)[註2] |
金融機構 | 永續金融揭露規章(2023)[註1] | 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2024) |
企業 | 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2023)[註1] | 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2021)[註3] |
企業 | 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指令(2023) | 證券交易法年報永續資訊專章(未定)[註4]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製表。
本文以所列四類永續金融市場參與者(表1),依序概述歐盟與臺灣責任投資制度如下:
一、監理者或政府作為市場參與者:政府作為行政主體、監理市場主體,其中市場主體包括ESG評比提供者、金融機構、企業等,「歐盟永續分類標準規章」(EU Taxonomy Regulation)、臺灣「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以專有名詞定義永續經濟活動、鼓勵金融機構投資永續經濟活動,歐盟希望達到綠色政綱(Green Deal)的目標、臺灣期待帶動企業永續發展及減碳轉型。
二、ESG評比提供者作為市場參與者:歐盟「永續治理評比活動透明度與完整性規章」(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Transparency And Integrity of ESG Rating Activities)主要的管制客體為市場服務提供者之一的ESG評比提供者,旨在利用監理機制增強永續治理評比活動的完整性、透明度、獨立性及管理制度,並且在利益迴避促進的同時,達成對外部消費者的保護;臺灣「ESG評等機構行為準則」,則是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為評比使用者所訂定的行政指導,期待透過該準則引導評比提供者或是評比機構的事實行為。
三、金融機構作為市場參與者:歐盟「永續金融揭露規章」(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旨在規定金融市場參與者如何評估、整合與揭露金融商品的永續資訊,以便篩選綠色漂洗或社會漂洗之金融商品;臺灣「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適用於本國金融機構,防範金融機構對外標榜機構本身或提供之金融商品與服務有名實未符之狀況或資訊不對稱之情形。
四、企業作為市場參與者:歐盟「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旨在優化永續報告揭露的可信度、可比較性並與財務揭露相結合;臺灣「證券交易法年報永續資訊專章」係指有待立法院修正證券交易法,以便規範於年報新增永續資訊專章;歐盟「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旨在橫向整合各方標準的適用性並確立報導範圍,並且揭露外部與財務之雙重重大性議題;臺灣「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旨在促進企業永續發展、揭露永續資訊。
進一步而言,UNEP FI and UNGC(2024c)鼓勵金融機構投資人實踐責任投資原則,並且遵循以下子原則:一、機構投資人將ESG議題納入投資分析與決策的考量。二、機構投資人將成為積極的所有權人,並將ESG議題納入所有權的政策和實務中。三、機構投資人將尋求投資實體適當地揭露永續資訊。四、機構投資人將共同促進業內對於PRI及其子原則的接受度與完備度。五、機構投資人將共同實踐PRI及其子原則及其有效性促進。六、機構投資人將各自報導如何實踐PRI及其子原則的活動與進展。以上四類的永續金融市場參與者,皆可促進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的實踐及其促進,例如鼓勵各市場參與者揭露永續資訊、促進市場參與者及其權益保障。
綜合評析
歐盟永續轉型配套法律轉型,以指令與規章的法律形式,體系性地建構法律制度,例如表1的兩個指令、三個規章;並且與責任投資、永續金融高度相關,預計將資金引導至轉型過程中至關重要的經濟活動。而責任投資的法制化,不僅監理既有金融市場,同時擴展永續金融市場。
反觀臺灣也跟上永續轉型浪潮,除預計修法新增年報專章外,大多以行政指導的法律形式,效能性地建構行政制度,例如表1的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ESG評等機構行為準則、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對於永續金融市場參與者而言,臺灣制度對照歐盟法較為應急、簡便與溫和,本文建議須檢視行政指導的制度合理與否,例如如何避免市場參與者是否漂綠、市場參與者的公平競爭環境營造,或是計畫性地讓行政指導進一步法律化。
無論是歐盟或是臺灣責任投資制度,皆以市場參與者為中心監理永續金融市場,符合World Bank Group etc.(2004)金融部門倡議的「整體目標」。亦即既有金融市場將更為強韌,並且擴展永續金融商品或服務市場,也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並且藉由永續經濟活動的統一定義、永續資訊揭露的制度建構,得以促進政治部門、經濟部門、社會部門等、市場參與者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共同感知與彼此瞭解,也改善公民社會對於金融機構或是其他投資人的信任。
無論是歐盟或是臺灣責任投資制度,皆以市場參與者為中心監理永續金融市場,符合World Bank Group etc.(2004)金融部門倡議的「整體目標」。
- 黃朝琮(2022)。〈環境、社會與治理(ESG)資訊揭露之規範──以重大性之判斷為核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22:1-111。
- Gerritsen, D. and Wyand, T. (2016). "Investment Policy: Process and Practice." London, UK: UN PRI, UNEP FI and UNGC.
- WorldBank Group etc. (2004). "Who Cares Wins : Connect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hanging World.”
- UNEP FI and UNGC (2024a). "About Us: About the PRI."
- UNEP FI and UNGC (2024b). "Regulation database: Sustainable Finance Policy and Regulation Benefits."
- UNEP FI and UNGC (2024c). "About Us: What are 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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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參閱:康昱涵、施怡君(2024)。〈解讀歐盟、中國、東協的永續分類標準〉。
[2] 請參閱:林木興、周桂田、康昱涵(2024)。〈永續資訊揭露法律轉型組織治理:歐盟金融監理永續治理評比活動對臺灣之啟示〉,全國律師月刊。(出版中)。
[3] 請參閱:林木興、施怡君、周桂田(2023)。〈臺灣永續治理法制建構初探:永續資訊揭露及其法律轉型〉,全國律師月刊,第27卷第8期,ESG專題,頁5-15。
[4] 請參閱:簡凱倫(2024)。〈轉型中的永續資訊揭露法律架構與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