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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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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應以人為本—陳椒華教授談環評法對人民健康風險的漠視

文/劉欣恆

 鉅變新視界電子報編輯室轉載自《自從六輕來了》:

http://fpccgoaway.blogspot.tw/2015/04/blog-post_65.html
http://fpccgoaway.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34.html

 

  《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迄今業已有10逾年,然而,因為《環評法》的種種疏漏,導致捍衛台灣環境與民眾健康的環保團體,長期被抹黑為阻攔經濟發展的絆腳石。

  長期關心與多次親身參與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會議的陳椒華教授,於日前環境NGO會議中指出現行《環評法》的五大缺失,並呼籲台灣公民社會在《環評法》並未能有效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的現況下,應積極瞭解與主張自身權益。否則,等到健康與權益受損,再多的賠償都無法挽回。

 

  以下為參與學習會後,學員劉欣恆於會後寫下的記錄與感想:

 

缺失一: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評估未正式納入環評基本程序

  正是因為開發行為將可能嚴重破壞環境,造成居民生命權、財產權受到威脅,才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出現。除了讓政府與民間了解開發行為的具體內容外,更重要的是限縮開發行為對當地居民與環境的影響。

  然而,在召集學者專家,具體審議開發行為所可能造成哪些危害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中,要求開發單位做成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並未明確要求開發單位必須進行當地居民之健康風險評估,因此,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議中,除非環評委員或居民強烈要求,否則開發單位無義務也無責任,將居民即將因為開發行為,所可能遭遇的健康風險攤在陽光下,讓居民與環評委員、社會大眾共同審視。

  因此,無報告也就無風險,如此愚民政策,自然可以讓居民「喜聞樂見」各種開發行為。

 

缺失二:連一級致癌物都漏列的<健康風險評估>

  在環保團體不斷要求下,環保署委託成大李俊璋教授端出<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作為假若有居民要求進行健康風險時,可以據此進行風險評估的規則。然而,即便在規範第三條中,洋洋灑灑列出數條需要審視的「危害性化學物質」清單,仍有許多開發單位在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時,居然將WHO認定之一級致癌物—各種重金屬,全數漏列

  以「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審查會議中,成大李俊璋教授替六輕所作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為例。按理說,李俊璋教授作為<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的催生者,理應對健康風險評估規範的要求最為清楚,但曾參與六輕總體檢的環評委員許惠悰教授,看完整本報告後,居然建議他「六輕設廠其實還帶來許多重金屬與戴奧辛的增加,這些都是致癌的因素,因此後續也應該再這些物質評估一併納入。」可見李俊璋教授的評估未納入所有汙染物。

 

缺失三:為平行空間裡的工廠打造之健康風險評估

  即便是小學生都知道,人類的健康受到環境的總體影響。而這環境不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社會環境,所影響的健康,也不僅止於生理,也會影響心理。

然而,現行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係規範單一開發案進行風險評估,不但先驗的假設這個環境裡其他的工廠並不存在,而且每個居民,不管男女老幼,他們的健康狀態都跟角色扮演電玩遊戲(RPG)裡的電玩角色(NPC)一樣無虞,更遑論是否曾受到其他工廠造成之環境的影響。

  如果設置大型工廠,不僅會增加很多生產設備,就連交通都可能為之惡化。而,大量車行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只要是人,站在路口就可以實際當成測站感受到,且車輛所排放之廢氣,也含有一級致癌物苯類物質,但現行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中,卻鮮見將交通影響納入。

  即便是科學驗證上對生理健康都有嚴重影響的可能風險都未列入,或者輕輕帶過,更遑論要將可能的心理健康風險列入其中。


缺失四:球員兼裁判的環評會議

  由於<環評法>並未設置任何旋轉門條款,或限制審查委員資格必須至少要有五年內未曾承接開發單位任何案子紀錄,以及擔任委員期間也不得承接開發單位案子的限制,甚至可見到環評委員與開發單位眉來眼去,皇后貞操早已並非白璧無暇,卻無法可管。

  在「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審查會議中,李俊璋教授身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的催生者,同時是開發單位的評估報告撰寫者,又同時是環評委員。難免給人球員兼裁判的感受。

  雖然在環保團體的堅持,李俊璋委員暫時退出審議者身份,然而,當時整個環評委員裡,只有一位醫學院背景之公衛專家,在李委員退出狀況下,就沒相關公衛專家可以用委員身份,替民眾的健康風險把關。如此荒謬的場景,就這樣毫無遮掩,赤裸裸出現在環評會議上。


缺失五:黑箱會議,民眾遭到漠視的知情權

  既然重大開發案,經常都會讓當地居民受到生命財產的影響,那麼,作為當事人之一,政府理應讓當地居民有知情與參與的權力

  然而,依法舉辦的審查會議或者是公聽會,大多選擇在上班日、遠離開發地點的台北開會,審查過程更經常出現拒絕錄影、閉門會議的狀況,讓居民無從得知更無從了解,更遑論參與。或許多年開發運作後,無知受害的民眾只能在事後,再尋求漫長而痛苦的法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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