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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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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最強氣候揭露法案SB-253如何要求企業揭露碳資訊?

編譯/康昱涵 中心助理

審校/林木興 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2023年9月,美國加州立法機關通過第253法案(Senate Bill No. 253, SB 253),也稱為「氣候企業資料課責法」(the 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其對於碳排放歸屬管控的嚴格程度,被稱為「最強氣候揭露法案」。該法案最早於2021年由加州參議員Scott Wiener、Lena Gonzalez和Henry Stern等人提出,當時在眾議院僅以一票之差落選,直至2023年1月再次被提出。該法案於9月11日以48比20在加州眾議院通過,隔日參議院以27比8通過該法案,隨後加州州長紐森(Gavin Newsom)已於10月7日簽署此法案。

  在SB 253正式成為法律後,有哪些企業會受到管制?又會對整個企業生態造成甚麼樣的影響?應有必要在本法規實施前有更多了解。

  • SB 253制定的原因與目的?

    由於各國將資訊揭露作為降低碳排放的重要工具,因此開始重視相關規範。SB 253的基礎建立於「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等既有國際標準之上,可說是美國第一部生效的揭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法規 。而該法的制定源自於2006年《加州全球暖化解決方案法案》(the Global Warming Solutions Act of 2006)中對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的要求,其內容為報告和核實全州溫室氣體排放情況,並監督和強制遵守該法案。
  • 誰須遵守SB 253?

    SB 253適用於「在加州開展業務」,且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以全球為基礎計算)的合夥企業、私人公司和有限股份公司等「申報實體」(Reporting entity) 。適用性主要基於報告實體上一會計年度的收入,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均須遵守SB-253。不過該法案沒有更詳細的定義「在加州做生意」,加州特許經營稅委員會可能會放寬「開展業務」的定義,即「在加州境內以經濟利益為目的從事任何交易」的任何實體。
  • SB 253要求揭露範疇3碳資訊

  申報實體必須每年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標準和指引公開前一財務年度的範疇1、範疇2和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量。

►「範疇1排放」是指所有源自申報實體擁有或直接控制的來源(無論位於何處)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包含但不限於燃料燃燒活動。  

►「範疇2排放」是指申報實體購買或獲得所消耗的電力、蒸汽、供暖或製冷等因能源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無論其位於何處。

►「範疇3排放」,也稱為「企業價值鏈(Corporate Value Chain)排放」,是指除範疇2排放外,來自於非屬申報實體擁有或直接控制來源的間接上游和下游溫室氣體排放,可能包含但不限於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商務旅行、員工通勤以及銷售產品的加工和使用。SB 253最大的爭議便是範疇3排放量揭露過於廣泛而難以確切地界定範圍。

  由於受該法案約束的申報實體將被要求報告其範疇3價值鏈排放量,未來大公司向其供應商和供應商提出的排放數據請求將會增加,因此,許多收入遠低於10億美元且不直接承擔報告義務的公司預計也會面臨來自客戶和供應商的額外壓力,要求其計算和產生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 公司何時需要根據SB 253公佈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公司需要從2026年開始報告其直接和間接(範疇1和2)排放量,間接上、下游供應鏈排放量(範疇3)的排放報告要到2027年才會開始。
  • 溫室氣體排放揭露是否需要驗證?

    是的,最終法案要求公司在「有限保證」[註1] 的標準下,自2026年開始達到範疇1和2的排放標準,並為其排放報告取得第三方保證。同時,公司亦須在2030年達到更嚴格的合理保證標準,而範疇3在2030年時的排放應在有限保證的標準下執行。
  • 誰將監督這項新的揭露制度?

    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將在2025年1月1日,或在該時間之前制定並通過實施這項新揭露制度的法規。另外,該法案還要求該州在2029年審查這些規則,並在2030年之前依據需求進行更新。
  • 未報告的處罰是什麼?

    未能提交所需報告或未能在提交的報告中進行充分揭露的公司可能面臨最高500,000美元(相當於新台幣1,500萬)的行政處罰,而具體行政罰則仍需由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制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2030年前主要針對未揭露範疇3資訊的企業處罰,且基於合理和善意揭露的範疇3錯誤資訊不罰。

 

  加州在通過SB 253的同時,亦通過SB 261法案。SB 261法案制定目的在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並且提出減輕和適應該風險而須採取的措施。儘管SB 253和SB 261都是以揭露為目的的法規,但兩部法規在管制對象與執行方向上有著一定的差別。若是針對美國現有關於管制企業碳排放及碳足跡的法規,SB 253在管制的力度上可說是最嚴格且強烈的規範。

  相對於加州,台灣在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規範上,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後,才有較為整合性、系統性的碳管制立法架構。早在2015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中,便有了初步要求企業盤查燃燒等能源上的直接排放,而規範中僅要求公告指定的企業進行範疇1的碳查驗而已。後續雖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2022)」,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2023)」中有更明確的規劃,但這些終究只是無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導而已,對於遏阻全球暖化的效果仍然有限。而今年初通過的《氣候因應變遷法》,著重於規範單一公司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並以碳稅機制作為主軸,比起過往的規範更加完善。不過,在全球暖化急劇變化的作用下,台灣不可避免的需要更有利的減少碳排總量,此時便可參考SB 253生效後範疇3碳管制所帶來的影響。





註解:

[1] 「有限保證」係指的是保證的基本標準,由獨立審計師獲得充分和適當的證據,將保證限制在報告的特定方面;而「合理保證」則是最高等級的保證,在標準上更加嚴格和深入,需要有證據證明報告無重大錯誤。

 

參考資料:

  1. 朱姵慈(2023)。〈蘋果、Google都支持!加州通過氣候揭露法案SB 253,2027揭露供應鏈範疇三碳排放數據,一次看法案有多嚴格〉。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2)。〈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
  3. 彭立言(2023)。〈2024碳費開徵!企業減碳的「三大必修基本功」什麼是碳中和?碳盤查、碳揭露怎麼做?
  4. Cooley alert. (2023) “California GHG Emissions and Climate Risk Bills Near Finalization.”
  5. Michael Gerrard and Eric W. Orts. (2023) “New California Legislation Would Be a Major Step Forward for Climate Disclosure.”
  6. Secretary of State.(2023) “SB-253 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
  7. Secretary of State.(2023) “SB-261 Greenhouse gases: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
  8. Sophie Austin (2023). “Gov. Newsom signs new law requiring big companies in California to disclose emissions.
  9. Tim Duncheon, Jayni Hein, Kevin Poloncarz, W. Andrew Jack, Daniel Feldman & Mark Perlis. (2023) “California Legislature Passes Landmark Climate Disclosure Laws: Spotlight on SB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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