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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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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聲明】呼籲政府:掌握能源轉型、產業升級的契機 全面檢視高污染排碳的發電行為與發展模式

  2016年10月6日「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化公司」)資方與工會於彰化縣政府抗爭而引發聚會群眾、警方、記者掛彩之流血事件,起因於台化公司汽電共生系統操作許可未通過而有影響員工工作權之情事發生。對此,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提出三項聲明:

 

一、勞工與居民健康權應優先重視,政府決策應採風險預警原則、協商應公開透明

  台化公司使用燃煤之汽電共生系統,一方面供應蒸汽予工業製程使用,另一方面供應電力予工業用電使用,在此之外的多餘發電,可以賣電予台灣電力公司。然而,隨著台化公司化學纖維主業務的萎縮或虧損,工業製程的蒸汽需求下降,台化公司憑藉次要業務售電予台灣電力公司而獲利,然而此獲利最後由全民買單,但是台化公司內部勞工與所在地彰化市居民,卻承受燃煤發電產生空氣污染之苦,其中空氣污染物不只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管制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懸浮微粒,也包括大多數法律未管制的重金屬。

  台化公司申請汽電共生系統操作許可未通過,起因於環境影響評估之違反承諾、許可申請標的之錯誤未更正,因而彰化縣政府認定台化公司許可申請條件不符規定,台化公司因此停用汽電共生系統,並且連帶剝奪內部員工之工作權。於是本事件從空氣污染之居民健康權議題,擴及汽電共生系統停用之員工工作權議題。於臺灣公眾重視空氣污染與勞工權益的轉型時刻,不只地方政府應該重視,中央政府應該採取風險預警原則,從更上位的國家政策著手,以減少對公眾的健康衝擊與社會影響。

  彰化縣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秉持生煤燃料之源頭成分管制、空氣污染之管末處理,要求台化公司選購一定品質之生煤、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本中心呼籲中央政府正視臺灣公眾對於空氣污染改善的殷切期盼,全面檢討空污與生煤之管制政策,提早落實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而在此各方協商共謀解決之道的同時,中央政府經濟部或環保署、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企業台化公司、勞工台化工會,應該秉持開放政府的理念而公開協商過程,其中台化公司應負責員工工作權,政府得介入協調、而非主導。

 

二、政府應全面檢視汽電共生系統之設置,應以蒸汽需求、供電自用為主,而非售電營利

  台化公司之汽電共生設備乃應屬自用發電設備,依據電業法第100條以及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應僅於自用後尚有餘電時始得將餘電售出。政府鼓勵企業設置汽電共生系統的原意,是請汽電共生公司就近供給蒸汽予工業區或其鄰近之其他公司,因此台化公司設置汽電共生系統,應以台化公司及其相關企業蒸汽需求為主,而非主用於售電獲利。進一步而言,根據能源局引用臺灣電力公司統計數據,1999年至2013年汽電共生公司之售電率均在三成以下,然而彰化縣政府檢視能源局數據,台化公司2016年迄今之售電率高達八成以上,聯合報引述能源局數據,台化公司前兩年之售電率都超過五成以上。

  中央政府應全面檢視全國汽電共生公司之營運狀況,營運應該以蒸汽需求為主,而非售電營利為主。汽電共生系統使用的燃料類別不僅僅是生煤,另外可以使用燃氣或是燃油驅動汽電共生系統。進一步而言,台化公司彰化廠於1999年提出的汽電共生機組汰換暨擴充計畫,也將燃氣作為該計畫之替代方案,而燃氣之空氣污染除氮氧化物日排放量0.86噸略高於燃煤之外,懸浮微粒(氣煤比為1比8)、硫氧化物(1比115)、二氧化碳(1比2)之排放量都遠低於燃媒,因此以天然氣為燃料之汽電共生系統設置對於台化公司並非不可行,因為台化公司早已在16年前承認燃氣技術替代方案的可行性,更何況能源技術與環保技術日新月異,台化公司甚至台塑集團應該提升自己的產業競爭力,並且兼顧環境保護,以便進一步走出臺灣而邁向國際。此外,臺灣其他汽電共生公司部分早已採取價格較高的燃氣技術,甚至更貴的燃油技術。

 

三、政府應積極面對空氣污染問題,全面檢視不合時宜的發電行為與發展模式,以達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的目標,並且因應氣候巴黎協定要求

  台化公司之汽電共生系統應以燃氣取代燃煤,減少空氣污染、保障在地居民健康權首先,天然氣的使用相較於燃煤而言,屬較乾淨的能源,產生較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質。再根據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10條之精神,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之汽電共生系統,應優先使用天然氣燃料。如今台化公司之汽電共生系統除緊鄰住宅區外,尚與彰化高工、彰化師範大學等教育機構距離不超過五、六百公尺,已構成在地居民健康權之實際健康危害。

  另外根據國際溫室氣體減量之行動趨勢觀察,巴黎協定在歐盟批准之後,即將在一個月內生效,各國將依協定之規範開始採取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並致力達成各國減量之目標。根據IEA2015年統計,2014年臺灣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升高至10.95噸,在一千萬人口以上國家臺灣名列第八,臺灣雖然不是巴黎協定之會員國,但是可能因為排碳過高而遭受國際制裁。另外臺灣近來已面臨颱風連連打破停電戶數記錄之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的威脅。故中央政府若執意放行汽電共生系統業者採取燃煤技術,除了無法成就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下之減量目標外,我國能源轉型之藍圖又將如何成為可能。

  於是,本中心再次呼籲,關於汽電共生系統工業污染影響內部員工與在地居民的健康衝擊與社會影響,已是擴及環境領域甚至勞動領域的新興風險治理議題,非地方政府層級之傳統行政轄區得以專責解決的風險事件,因為其早已形塑成複合型態的風險災難。我國政府各部門應當要有所因應並且跟上巴黎協定減碳之國際趨勢,處理空氣污染管制法、電業法之中央政府層級法制所需要處理的空氣污染與能源轉型立法政策問題,以便兼顧居民環境健康與勞工工作權益,其責任歸屬不應只涉及我國環保署、彰化縣政府轄內。相關單位如經濟部、勞動部應著手介入並有所對策。

 

若需要更進一步相關訊息,建請採訪以下學者:

周桂田 臺大社科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所長
杜文苓 臺大社科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政大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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