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改革 需要社評配套
(本文轉載自:聯合報 環評改革 需要社評配套 )
林木興/中心助理研究員
環保署去年啟動環評修法,將增訂社會影響評估,希望廣徵民意、減少社會爭議。然而日前聯合報刊載,行政院將於五二○前公布環評法修正草案,並拋出回歸美國法原型、都更案免環評之風向球。
環評修法應有更完整的配套措施,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步熟悉環評作業、達成與環評相同目的之審查。
首先,目的主管機關早該落實政策環評。環保署目前之技術規範,適用於開發行為居多,然而觀察國際趨勢,社會影響評估的適用對象,已逐漸由開發行為擴及政府政策。我國環評僅注重開發行為環評,而忽視政策環評。若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多環評責任,或環評目的回歸到美國法精神,應該落實政策環評並處罰不依法實施的政策研提機關。
依修法走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將來勢必得負起更多環評責任,然而如何減少眾多開發行為環評案的業務量,應強化政策環評,並將政策與開發行為連動,以減少整體環評作業時間,並符合現行政策環評審查結論不具行政處分效力、僅供主管機關參考的立法原意。
進一步言,不僅開發行為需要社評,更應該提前於政策規畫前社評,以儘早吸取社區居民與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納入決策考量因素。例如前瞻基礎建設亟需環境與社會面向的影響評估,以作為決策依據,而非僅是政治操作或經濟考量。
其次,從知情、溝通到協力的社會影響評估。除原住民傳統領域或保留地等土地使用爭議,都市計畫案也涉及土地徵收或迫遷議題,社評技術規範得涵蓋社區居民知情權之規定,在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規畫之際,完備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程序,充分讓利害關係人知情。
社評不僅讓利害關係人知情,也可作為社會溝通的工具。例如加拿大法為原住民族量身訂作環境規畫制度,卑詩省並成立環境評估辦公室,讓原住民知情有法律執行。環評在加拿大不只是審查程序,也視為持續與社會溝通的過程。利害關係人得評估開發行為影響,也能申請國家補助,因為社區居民或在地團體掌握在地知識,得以提供有力且正當的影響調查資料,以供審查當局後續預測、分析。加拿大的環評就是公私協力的最佳示範。
若要都更免環評,目的主管機關應在其主管法規或規範中納入與環評相同審查目的之部分,尤其是社評的規定,以避免作業曠日廢時,達到環評審查目的,也厚植社會互信互助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