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佳良/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 博士後研究員
本文轉載自 蘋果日報 解讀台化訴願案 肯定環保署訴願會
2016年9月29日,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公司的M16、M17及M22鍋爐汽電共生程序操作許可證的展延申請。台化公司不服,向環保署提出訴願。訴願會在今年3月10日駁回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
一時之間,有的人大罵官商勾結、政治黑手伸進訴願程序、環保署失職放任空污惡化等。但這些說法多僅接收部分片面媒體資訊,太過簡單二分,將台化公司訴願成功直接詮釋為政府支持污染。這是錯誤的詮釋。
在法治國家中,政府所做的行政處分,都必須兼顧實質正當與程序合法兩大要素。
仔細閱讀訴願決定書,可以發現訴願會的決定,是認定彰化縣政府的程序不合法,但肯定其實質正當。事實上,訴願會是幫了縣政府一個大忙,解決了棘手問題:
1. 「認定M16、M17是 M22 環評案的一部分,台化公司違反環評承諾。」
M16、M17 加嚴管制是不是M22環評承諾的一部分,一直是縣政府與台化的爭議。然而,訴願會認為台化在提出新增製程 M22環評案時,對 M16、M17製程之燃料使用成分提出加嚴管制,因此在1999年3月12日環保署審查通過,是為環評承諾。但台化公司始終認為這是描述現況而非承諾加嚴管制,自認不受限制。訴願會認定台化公司長期以來未履行 M16、M17製程使用燃料成分要求,明顯屬於違反環評承諾。
2.「認定台化要申請展延的原許可證,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彰化縣政府當初沒有把M22環評書的內容納入,就核發許可證。是因為環保局綜計科收到環評書後,沒有轉給空品科,這是內部橫向聯繫的嚴重失能。但台化每次申請展延許可時,在申請書中的「是否需經環境影響評估」欄位也刻意空白,違反誠實信用及協力義務。最終導致原許可證內容是違反環評承諾的違法處分。訴願會明白指出不得依原操作條件核准展延。
既然原許可證違法,那為什麼訴願會要駁回彰化縣政府的處分?那是因為縣政府取巧所造成的程序不合法。
縣政府在去年已知道原許可證違法,但「慮及撤銷原操作許可證與生煤使用許可證,將使訴願人(台化公司) M22製程停止操作,對訴願人影響甚鉅」(訴願決定書18頁),因此直接修改許可證內容,以新的內容來作為審查標的。並提醒台化公司要「主動」提出「異動」申請,並下修許可量,才能讓程序完備。
但一來「提醒」並無強制力,台化不願意配合演出;二來直接修改許可證內容,並要求台化公司「主動」下修許可量,也缺乏法律授權基礎。最後只能以「屆期未補正」為由,駁回台化展延申請。這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從訴願決定書內容來看,訴願會已經在兼顧維護程序合法與實質正當,做出最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決定。實應得到社會大眾的肯定。
訴願會在實質上不僅替縣政府解決的棘手問題,在程序上也指出彰化縣政府應依據環評法等相關法規來進行行政程序的正途。接下來就是等著縣政府如何有智慧地做出合法又有利於環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