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名家觀點/碳費制度遲滯 不利產業競爭力

(本文轉載自:2024/02/20 01:59:08 經濟日報 / 周桂田》名家觀點/碳費制度遲滯 不利產業競爭力

carbon tax

 

  環境部於近期邀集環境團體召開碳費徵收辦法進行公聽會,按照其簡報顯示去年底行政機關已經數度與產業界溝通,規畫對於2.5萬噸以上溫室氣體排放源再扣減2.5萬噸作為徵收基準;同時,近期傳出石化業、鋼鐵業等高碳排產業因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事宜爭取免徵碳費。

  這些規畫顯示我國原本已經落後於國際近十年以上的碳定價制度,將再次的產生嚴重的制度性遲滯,把目前國際淨零碳排逼迫台灣需急速減碳、並已經造成國際供應鏈競爭之現實危機,往後拖延。

  從氣候治理前瞻政策與執行技術面兩方面來看,這樣的政策規劃顯然仍被遷就於長年高碳、褐色經濟產業的尋租思維;美其名為考量產業轉型過渡的因應調整,但歸根究底,此種政策意志與遲滯的減碳制度想像,即使國際淨零碳排兵臨城下卻仍故步自封,對經濟社會損害將更鉅。

  就技術層面來看,對排放源碳費之免徵或扣減2.5萬噸的考慮有幾種後果,第一,面對歐盟CBAM現行與逐步擴大規範的產業,即使在台灣扣抵2.5萬噸,但當產品進入歐盟,需要補回扣抵部分之碳關稅。第二,對高碳排產業的免徵,同樣要面對各國碳關稅或國際低碳、淨零競爭。

  第三,就不受CBAM規範的產業進行2.5萬噸的扣減,變相鼓勵其擱置或遲緩減碳速度或變革。第四,2.5萬噸以下排放源暫時不課徵碳費固然有行政成本及顧及中小企業競爭,但若連2.5萬噸以上的排碳大戶,也扣減2.5萬噸的額度,就產生相當的環境不正義,等於正當性這2.5萬噸排放。

  目前蕭代基教授已經分析出,就徵收辦法排放源排除發電業,僅針對2.5萬噸以上排放源徵收碳費,僅占全國排放源之51%,此規畫已屬勉強;若再扣抵2.5萬噸者則徵收對象僅涵蓋全國排放源之46%,而與先前差距僅5%,並沒有實質政策效益。碳定價之核心在於驅動我國產業從已經嚴重落後於國際之減碳梯隊急起直追,以轉型邁向變革創新的競爭路徑;制度性上無堅實論理的權宜措施僅是破壞政策體系與效益。

  就前瞻變革來看,台灣自2006年以來歷經三次課徵能源稅的失敗,過去遲滯、蹉跎改革的結果,已經造成面對2018年深度減碳國際要求、2021年淨零碳排、CBAM等轉型的嚴重困境。不僅CBAM、美國潔淨清潔法案、歐盟永續分類標準、IFRS S1 S2 的強制揭露、全球塑膠公約逼近,我國減碳形象已被國際詬病,結構上碳排係數甚高,根本沒有蹉跎空間。

  根據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2022、2023年對企業進行TCFD調查,以及連續兩年對高碳排產業公正轉型調查,甚至勞動部2023年對產業淨零轉型調查,都明晰地指向兩個改革主軸:第一,有國際市場或身為國際供應鏈的產業,明確設定其減碳目標、實行內部碳定價、甚至設置再生能源、進行產品製程創新;第二,企業減碳、淨零的變革,相當程度端視政府的政策與法規,亦即,政府的作為絕對影響到企業推動減碳、淨零、創新製程、產品創新的進度與決心。

  此兩方向都強烈的表徵出,台灣如果要趕上國際強大的淨零、產業減碳轉型,政府必須積極帶動前瞻性政策引導,方稍可能補上過去遲滯的鴻溝,而非反過來蹉跎,造成更嚴重的溫水煮青蛙,重蹈並延宕過去20年來造成的綠色競爭力問題。

  行政部門草擬扣減或免徵規劃,正如公正轉型調查顯示,由於政府法規與政策的遲滯,勞工並沒感受到公司建置減碳設備與技術、甚至創新製程與產品;反倒讓企業整體的轉型速度減緩,拖延面對衝擊準備,也影響到勞工對轉型之意識或受到衝擊而勢必準備的公正轉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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