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林千慈 中心兼任助理;審校/郭映庭 中心助理研究員
數位轉型將徹底改變全球社會與經濟的樣貌。德國全球變遷諮詢委員會(German Advisory Council on Global Change,以下簡稱WBGU)認為,數位化可以作為支持永續發展方向「大轉型(Great Transformation)」的槓桿。在此基礎上,WBGU於2019年5月發布了「邁向我們共同的數位未來(Towards Our Common Digital Future)」旗艦報告。報告中強調歐洲應以人文主義觀點來看待數位轉型的挑戰,並呼籲我們要採用新方式,定位數位工具在全球推動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過程中的角色。
WBGU指出,國際社會應根據永續性原則來制定相關協議,以監督永續發展的進程,因此它於同年9月再研提了一份《我們共同的數位前景-永續數位時代大憲章》草案,旨在改善目前推行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時,較少考量到數位科技的問題。為了全體永續的未來,我們應努力協調數位化和《2030永續發展議程》這兩項重要的驅動。
鑑此,風險中心翻譯《我們共同的數位前景-永續數位時代大憲章》如下,以期作為國內研擬前瞻數位政策時的重要參考。目前該草案正在徵求國際社會的意見,預計於2020年1月後進行修訂,最終將對數位時代的挑戰制定具體的行動指南。
訂定憲章的必要性
在數位時代(Digital Age)下,全球永續發展的制度框架,需要為了永續數位時代,以國際憲章的形式建立規範性的參考基準點。德國全球變遷諮詢委員會(German Advisory Council on Global Change, WBGU)在此同時結合了《2030永續發展議程》(2030 Agenda)以及《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並提出更廣泛的思考,研提此份憲章草案。本憲章旨在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套原則、目標和標準,並將數位變遷與必要的全球永續展望相連結。其制定的目標和原則在於保護人性尊嚴、自然維生系統、對數位管道、數位基礎設施和科技的包容性,以及個人與集體在數位時代的發展自由。在此基礎上,本憲章為國際社會因應數位時代挑戰應採取的行動,擬定了具體準則。
本憲章包含三個核心要素:首先,數位化應根據《2030永續發展議程》來設計,且數位科技必須用以實現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其次,在《2030永續發展議程》之外,更應避免系統風險,特別是要護及公民權與人權、促進公共利益並保障決策自主性。第三,社會必須在透過下列程序以準備因應未來挑戰,包括凝聚對於倫理準則的共識,以及確保前瞻研究和教育的推行。
序文
全體社會需意識到對於我們共同的數位未來之責任,
基於在遏止人為引起的氣候變遷,和維持自然維生系統健全這兩件事上,有迫切需要果決行動的意識,以及人們對人類世(the Anthropocene)這個新地質世的責任意識,
致力使數位時代網絡式的全球社會朝向更人文視野的方向,讓文明和人類的潛力得以充分發揮,
肯認到《世界人權宣言》、《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報告書》、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聯合國世界資訊社會峰會、《聯合國2030年議程及其永續發展目標》、《巴黎協定》以及非正式倡議所發起的類似進程,
謹以簽署表達認知並承諾執行以下目標、原則、自由、權利及義務。
目標與原則
1. 人性尊嚴在數位場域應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所有人應享有數位身分、自主性、資料保護和隱私的權利。這也應包含在私領域迴避數位化的權利,以及互動對象不是人而是技術系統時,得到告知的權利。
2. 數位科技和數位基礎設施的發展應永遠旨在維持自然維生系統。必須維持在地球可承受範圍,避免全球和地方性的環境問題。必須將遵守污染者付費、協力、整合以及預警原則作為指導原則。
3. 數位基礎設施的發展必須以供所有人可得為導向,在整體社會參與和實現上提供平等機會。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應可以獲取基礎科技,如微電子學、電信與資料通訊網路、資料處理及人工智慧等具基本功能的資料。
4. 應當保障個人在數位場域中保護個人發展自由的權利。這些權利應當包含資訊自決、言論保障與數位身分的自由、少數群體的保護以及消除歧視。所有人應享有能審查與更正存有其相關資訊、能決定這些用途以及能刪除它們的基本權。這些權利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數位化應有助於履行永續目標
5. 數位化的潛力應該在世界各地發揮,以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2030永續發展議程》及其日後)。論及永續發展目標的社會決策應考量以數位科技為基礎的解決方案。
6. 數位科技和數位基礎設施的發展應該永遠將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列入考量。必須維持在地球的承載能力。
7. 數位化應被具體用來監測聯合國永續目標,從而捍衛社會和生態標準。
8. 所有國家應為數位公有財的發展、文化和自然遺產以及全球知識狀態(global state of knowledge)作出貢獻,並應確保他們的跨代保護(行為)與普遍可及性。
避免系統風險
9. 所有國家與公司應該積極最小化關鍵基礎設施的風險。它們應有義務相互通報疏失和脆弱性,以確保能糾正錯誤。損害責任也必須明確界定。
10. 數位科技的使用涉及義務。該使用必須同時助於公共利益。數位型解決方案不能用來壓迫人民、無故監控他們或行使社會控制。
11. 根據上述定義的原則,所有國家應有責任提供受數位化影響人民適當的協助,以適應數位化下的世界運作變化。
12. 社會決策過程中,應保障人類使用人工智慧和以演算法為基礎之自主系統的決策自主權。人類應保有最終決定權。(我們)應永遠能夠追溯自主決策及輔助決策,它只能在具明確界定的框架中進行,且人類擁有做出更正的選擇權。自主決策和輔助決策的責任應該永遠被明確規範。
13. 所有國家應有責任維護個人特性和瑕疵的權利。應該反對藉由科技優化人體的社會壓力。所有國家應在多邊層次上商定具約束力的標準和倫理準則。
14. 網路攻擊應遵守《關於武裝衝突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而文件中必須增補包括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攻擊。全自動的自主武器系統應被禁止。保護平民應列為最高的優先事項。
為程序性挑戰預做準備
15. 所有國家和公司應制定數位科技的構想、發展及應用上的倫理準則,還有關乎人性尊嚴與永續目標的解決方案,並應建立必要的法律與組織框架來實施。
16. 所有國家應創建制度,在數位科技的使用直接侵犯到人性尊嚴、自然維生系統、對全人類的包容性或個人特性時,對其給予建議。所有國家應在政策研擬初期創造公民社會可參與這些討論程序的條件。
17. 透過科技導向的前瞻教育,所有國家應使自身公民使用到數位科技,培養全球責任意識,以及能全盤理解自己在數位時代的行動選擇權,並積極地參與形塑數位科技與這些基礎設施的未來發展。這裡尤其應包含與永續發展有關的教育。
18. 所有國家各國應根據《大憲章》擬定的目標和義務,開展多邊層次的合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