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主任 周桂田
文/林木興 中心研究員
李宗義 中央研究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日本的環境政策嚴格度接近24個會員國的平均值。該研究針對該組織24個會員國進行環境政策嚴格度的評估,其中並包含有會員資格的日本,因為日本與臺灣同屬東亞的發展型國家,本文對於日本進行個別指標的分析,以作為臺灣的借鏡。以2012年為例,日本環境政策嚴格度於「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的部分是2.81、於「以非市場為基礎的政策」的部分約在3.50左右、最終平均約在3.16左右,而24個會員國家於「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的部分之平均值約2.35以上、於「以非市場為基礎的政策」的部分之平均值在3.70以上、最終平均約在3.00左右,整體而言相對於其他國家並不算特別嚴格,管制程度居中,但是以非市場為基礎的政策嚴格度低於OECD國家之平均值,亦即管制上較為著重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
臺灣與日本的環境政策嚴格度之比較。在1990至2003年之間臺灣較日本嚴格,於2003年至2010年之間兩國互有領先,但是自2010年之後日本明顯地比臺灣嚴格,如圖一所示。
圖一:臺灣、日本、韓國環境政策嚴格度變化趨勢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2015)
以下就綜合指標下的個別指標,說明日本環境政策嚴格度的變化。
一、 能源稅:
此個別指標所課稅的污染物種類或能源種類包括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柴油,依據OECD之原始數據分別就各個種類說明,並另外解讀如下:
(一) 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課徵之能源稅:
日本於2012年開始進行課徵碳稅,而日本雖然已課稅,但是費率相較於OECD的其他國家偏低,處於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1級,指數過低。
(二) 針對氮氧化物排放課徵之能源稅:
OECD並未提供原始數據。經查證日本除了以二氧化碳為主體課徵能源稅之外,目前環境相關稅制之課稅主體以石化燃料或是交通工具為主(日本環境省,2012)。
(三) 針對硫氧化物排放課徵之能源稅:
費率相較於OECD的其他國家明顯地過高,1990至2012年費率在34至68 EUR/Ton,處於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6級,而費率大於7 EUR/Ton即為第6級,指數為最高級。
(四) 針對柴油使用課徵之能源稅:
根據指標的計算,日本指標在6級中的第3至6級之間擺盪,從1990年的指數3增加至1995年的指數6,之後大致下降至2012年的指數3。日本自2003年已對進口之石化燃料課徵二氧化碳稅,直接從能源供應端而非消費端課稅(大澤順子,2003:55)。
二、 交易制度:
此個別指標指涉碳排放交易制度、再生能源發電佔總發電比例、年度節省能源比例等類別,依據OECD之原始數據分別就各個種類說明,並另外解讀如下:
(一) 碳排放交易制度:
OECD之原始數據顯示,日本在2012年之前並未實施該制度,因此在2014年之前的個別指標量化指數皆為0。然而,日本於2005至2007年之間進行實驗性質的「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機制」(JVETS),並於2010年於東京實施區域性質的日本東京碳交易制度,而自2013年迄今日本已與十幾個國家簽署「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之合作計畫,希望透過幫助低度開發國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進一步取得境外減量額度,協助日本達成其國家減量目標(JCM, 2015)。
(二) 再生能源發電佔總發電比例:
關於發電量,於2003年佔總發電比為0.03%,並逐年緩慢地成長至2010年的1.35%,均處於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1級,指數過低。經本研究查證,於2009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約1.00%,再加上慣常水力的部分為9%(日本自然資源與能源局,2012)。
(三) 年度節省能源比例:
OECD並未提供原始數據。經本研究查證,2009年度比例為3.22%、2010年為-5.42%、2011年為4.46%、2012年為1.58%,分別處於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2、0、3與1級,其中2010年之節能表現優於臺灣的第2級,其他兩年兩國相當(日本統計局,2011-2014)。
三、 政府收購電力制度:
此個別指標指涉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等類別,依據OECD之原始數據分別就各個種類說明,並另外解讀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之躉購:
針對再生能源躉購,OECD之原始數據顯示,日本自2010年開始躉購太陽光電發電。於初期之費率不低,處於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4級。經本研究查證,日本於2003年引進「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並於2009年購買再生能源餘電,於2012年之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不區分裝置容量皆為日幣42.00元(日本自然資源與能源局,2012)。
(二) 風力發電之躉購:
OECD並未提供原始數據。經本研究查證,日本於2011年通過「電力公用事業購買再生能源發電特別措施法案」(電気事業者によ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調達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規定電業須在一定期間並以一定價格收購太陽光電、風力、水力、地熱、生質能等發電。於2012年之風力發電躉購費率以20千瓦裝置容量區分,分別為日幣57.75與23.10元(日本自然資源與能源局,2012)。
四、 廢棄物押金制度:
日本於1997年實施押金制度,依據個別指標之量化標準,至2012年皆處於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6級。
五、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此個別指標所進行管制的污染物種類或其他種類包括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柴油硫含量,依據OECD之原始數據分別就各個種類說明,並另外解讀如下:
(一) 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其新建燃煤發電廠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之排放標準的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1級(1990至2002年)及第2級(2003至2010年)。
(二) 硫氧化物排放標準:
其新建燃煤發電廠硫氧化物之排放標準的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1級(2000至2002年)及第2級(2003至2010年)。
(三) 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新建燃煤發電廠粒狀污染物之排放標準的個別指標量化指數6級中的第1級(1990至2002年)及第2級(2003至2010年)。此外,日本於1989年分別制訂短期與長期的排放標準計畫,以減少柴油發動機所產生的氮氧化物與粒狀污染物之排放,企業並且可以因為污染物排放減量而減免繳稅並享有污染防治設備補貼。
(四) 柴油硫含量:
根據OECD之原始數據顯示,顯示日本的管制標準逐漸加嚴。而就量化指數而言柴油硫含量個別指標之量化指數,由1999年的1,逐步加嚴至2012年的6,已達到指數之最高級。
六、 再生能源研究與發展的經費:
根據指標的計算,日本落在6級中的第1至5級之間,從1990至2010年均處於第1至2級之間,2011年指數最高為5,實際數據約是佔當年度GDP之1.4%,其次為2012年的4。
日本環境政策嚴格度與其他OECD國家相較,環境政策並不算嚴格,並且著重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在2012年之前的幾年,日本較為嚴格的個別指標為柴油含硫量(權重0.0625,總權重為1)、針對柴油使用課徵之能源稅(權重0.03125),較為寬鬆的指標為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課徵之能源稅(權重0.03125)、交易制度(權重0.125)、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權重0.1875),其中資料缺漏的指標為針對氮氧化物排放課徵之能源稅(權重0.03125)、年度節省能源比例(權重0.025)、風力發電之躉購(權重0.0625),亦即較為嚴格指標的權重總和為0.0625、較為寬鬆指標的權重總和為0.34375、缺漏指標的權重總和為0.11875。日本嚴格度不高的原因,一部份源自於約一成權重的資料缺漏,另一方面較為嚴格的個別指標之權重總和,遠低於較為寬鬆的個別指標之權重總和。
日本嚴格度的變化趨勢,其趨向嚴格與寬鬆的個別指標與轉折年度依先後分析如下。趨向嚴格的部分為1999年管制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與管制柴油硫含量、1997年實施廢棄物押金制度、2003年進行再生能源發電、2004年與2011年扶助再生能源研究發展、2010年躉購太陽光電發電、2012年課徵碳稅。趨向寬鬆的部分為2005與2007年減少再生能源研究發展的經費。此外,針對柴油使用課徵之能源稅則呈現費率擺盪的現象。
臺灣與日本嚴格度之比較,1990至2012年間的數據如表一所示。以2012年而言,除了針對硫氧化物排放課徵之能源稅之外,日本較臺灣嚴格的個別指標包括針對柴油使用課徵之能源稅、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課徵之能源稅、再生能源研發、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其中後三者為2010年之後日本嚴格度超越臺灣嚴格度的主要原因。然而,臺灣較日本嚴格的部分為空氣污染排放標準,針對新建燃煤電廠排放標準的個別指標,臺灣的三個指標均達指數3以上,而日本僅到達2。經本研究查證燃煤電廠發展趨勢,日本於1990至2012年燃煤發電量佔總體發電量的17-23%,有微幅成長的趨勢(日本統計局,2012)。以上並可以得知,日本在2010年之後超越臺灣的主因在於日本重視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特別是在能源稅與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上,而在以非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上,日本投資在再生能源研究與發展的經費高於臺灣,臺灣則是嚴格管制新建燃煤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能源稅與環境相關、成為日本或其他OECD國家重要的年度稅收來源,並且得以驅動綠色經濟的成長,臺灣應加速能源稅制的立法工作。根據OECD的研究指出,1990至2011年與環境相關的稅收穩定且平均都佔GDP的2%以上,有些國家如丹麥、土耳其、荷蘭等更高達GDP的3.5%以上(Greene and Braathen, 2014:10)。OECD的研究指出,與環境相關的稅收區間,顯示很多OECD國家仍有加稅的空間,因此OECD倡議稅賦往環境相關的稅制轉移,因為此種稅制除了可以避免營業稅與所得稅的稅制扭曲之外,並且可以驅動綠色經濟的成長(OECD, 2015:35)。相對於能源稅而言,日本並減少危害環境之石化燃料、開發行為或產品的補貼,以影響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行為,OECD並認為此種減少褐色經濟補貼的期程應該優先於綠色經濟發展的期程(OECD, 2015:31)。然而,臺灣身為OECD2的觀察會員國,能源稅條例仍未出立法院,且與環境相關的稅制紊亂,有待能源稅條例加以整合相關稅制。
表一:臺灣與日本環境政策嚴格度之比較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2015)
* 本文為《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和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合作計畫》研究成果之一部份。
參考資料:
- 大澤順子(2003)。日本能源政策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政治學研究所。
- 日本自然資源與能源局(2012)。Feed-in Tariff Scheme in Japan.
- 日本統計局(2012-2014)。Japan Statistical Yearbook.
- 日本環境省(2012)。Environment-Related Tax System in Japan.
- Greene, J. and N. A. Braathen. (2014). Tax Preferences for Environmental Goals: Use, Limitations and Preferred Practices.
- JCM. (2015). The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About The Mechanism.
- OECD. (2015). Towards Green Growth?: Tracking Progress, OECD Green Growth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