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減碳垂直壓力與國內產業轉型水平的雙重壓力下,台灣繼2009年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2015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後,於2016年開始進行電業改革,希冀同時邁向產業、社會與能源轉型之路。《電業法》的修訂被執政黨視為「拼經濟」的解方,是政府優先推動法案。惟成功有效的能源轉型或《電業法》修法,除須確保修法後電力穩定供應、電業公平競爭之外,環境保護的思維、社會正義的思考,以及能源民主的精神,皆應實質地進入修法討論過程中,以形塑我國能源轉型的藍圖,進而體現於《電業法》修正的規範架構內。為此,亟需社會各界密切關注與討論。
日前《電業法》大幅修正的版本,是五十年來第七次進立法院審議案,僅耗時兩天就完成委員會初審,不難看出執政黨力拼本會期完成立法的決心。然而初審大多以行政院版本和國民黨版本進行攻防,五十多位民進黨立委連署的另一份較為前瞻、開放的版本幾乎被棄守,喪失在修訂面向或議題上更多元與充分的審議機會。據此,於立法院加開臨時會接續審議之際,本中心針對《電業法》的修訂,提出有關環境、社會、民主面向的三點聲明:
一、環境面向: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應為修法的前提,以促進電業間之公平競爭
立院初審決議以「電力排碳係數」之環境管制工具,取代原本能源局版的「能源配比」、「能源基金繳交」之管制方式;前者的管制對象也由發電業擴及至公用售電業,然而「電力排碳係數」的管制目的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非將環境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進一步而言,傳統化石燃料或是核能發電業與再生能源發電業之電價立足點不一,原因在於前兩類能源類別之環境外部成本尚未正常地內部化,因此核能發電、火力發電的電價仍然低於再生能源發電,即使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售電業之設置,其發電業或是綜合電業仍然會因為售電價高,而難以跨入市場或是缺乏市場競爭力,因此需要將傳統化石燃料或是核能發電業的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以便從環境保護出發、促進公平競爭的達成。
二、社會面向:立法院審議應全面考量能源貧窮風險族群,並考量售電優惠預算排擠問題
初審決議的售電優惠對象在修法前後大同小異,且範圍極其有限,並未考量能源貧窮風險族群面對電價上漲的電費負擔增加。一旦《電業法》修訂之後,若電價上漲導致電費支出增加,能源貧窮風險族群可能無法負擔。因此政府應先進行全面性社會影響評估、辨識出能源貧窮風險族群,並規劃因應措施,以減少電價上漲對於能源貧窮風險族群之社會經濟衝擊。另外,將售電優惠費用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可能產生與其他預算互相排擠的問題,也須立法院進一步在二讀會前,和行政院協調如何在條文內規範,而能合理支應該類預算。
三、民主面向:立法院審議應促進公眾參與能源發展、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自治權限
能源轉型的過程是困難的,需要公眾參與決策,以公私伙伴關係的協作方式協助政府貫徹其政治意志。而能源民主的程序保障,得以讓民眾在重大爭議中,公開獲得充分的資訊並參與實質審議,因此《電業法》修訂宜重視能源民主之相關程序與組織之制度設計,包括風險溝通平台之建置、地方政府能源發展之賦權,以促進公眾參與發展具有在地特色、因地制宜的發電、直接供應和售電形式。
最後聲明的是:本中心在2016年進行《驅動能源轉型之政策與法制》研究,其中包括《電業法》修訂之議題,因此舉辦了六場次,包括產、官、學界人士和民間社團代表共45人次出席之座談會。本中心《電業法》修正之政策建議書(請經由以下連結下載),是分析歸納座談會發言後的重點內容。期望能在此臺灣能源轉型時刻,論述與澄清《電業法》修訂的重要面向,以促進臺灣社會對於《電業法》的關注與討論。
相關連結:
《邁向能源轉型之路─電業法修訂的環境、社會與民主面向》政策建議書
若需要更進一步相關訊息,建請採訪以下學者:
周桂田 中心主任、臺大國發所所長
劉書彬 中心研究員、東吳政治系教授
林木興 中心助理研究員、臺大國發所博士生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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