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風險中心助理研究員 周姵妤
數位化有加劇經濟和其他不平等的可能,如2019年,已開發國家中近87%的人使用網路,而在最低度開發國家中只有19%的人使用網路。此外,先進技術總是伴隨著對環境的重要影響,與ICT(資通訊科技)產業有關的業務預計將佔全球電力需求的20%,不過,適當地利用這些技術,也可以引導數位化革新以應對氣候變遷。隨著越來越多人可以接觸到網路,也出現了新的漏洞,到2024年,全球數據外洩的潛在成本將超過5兆美元,最明顯的例子是競選過程中的網路和社群媒體,雖然可以促進民眾參與,但同時也會散播假消息和仇恨言論。全球正處於科技治理的關鍵轉捩點,當前的疫情將使這樣的情況變得更加緊迫。
鑑於上述情形,聯合國秘書長於2018年成立了數位合作高階專家小組,加強各國在數位化相關的合作,並在2019年提出最終報告,就國際社會如何共同努力提升數位技術的使用並降低風險提出了以下五項建議:
一、建立包容性的數位化經濟與社會
為建立包容性的數位化經濟與社會,需要全球數位連結、數位公共財、數位包容等三要素:
A. 全球數位連結
- 現今93%的世界人口生活在移動寬頻或網際網路服務的實際覆蓋範圍內,但目前只有53.6%的世界人口得以使用網路,估計約有36億人無法上網。
- 釐清人們訪問網路的基線,如數位連結(digital connectivity)、負擔能力(affordability)等。確定基線和目標,可以估算一般成本和投資。
- 在國家、政府和社區的支持下進行地方和區域評估,以便制訂全面的聯通計畫,如由國際電信聯盟(ITU)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所推進的GIGA計畫(Connecting Every School to the Internet),便是致力於讓全球所有學校和學習者都連接上網路的計畫。
B. 數位公共財
- 數位公共財有助於釋放數位技術和數據的潛力,並實現永續發展目標,尤其是對開發中國家。隨著對公共開放來源的網路資訊佔比已大大降低,網路上許多有用的訊息都不容易取得,特別是對那些最需要人而言。
- 目前大部分的數位公共財,往往因為語言、內容和使用所需基礎設施而不容易獲取且分佈不均,加上目前數位解決方案的使用通常受到版權和專利制度限制,因此取得資訊還需獲得支持或額外投資。全球齊心創造數位公共財將是永續發展目標的關鍵所在。
- 目前一些數位公共財平台陸續出現,其中以數位公共財聯盟(Digital Public Goods Alliance)最為重要,該聯盟的目的是發展技術基礎設施,促進和擴大所有形式的數據共享,以加快創造優質數位公共財的進程。
C. 數位包容
- 「被落下的人通常都是負擔能力最低的人」,數位化的鴻溝強化現有的社會、文化和經濟不平等。網際網路使用方面的性別差距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每3個國家中就有2個國家使用網路的男性人口多於女性,且性別差距一直在擴大,類似挑戰也影響到移民、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老年人、年輕人、兒童、殘疾人、農村人口和原住民。
- 在展望疫情過後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支持時,必須利用數位化工具去扶持這些國家和需要服務的群體,以便在疫後恢服期間建立包容各方的數位化基礎設施。
二、發展人力和組織的能力:數位能力訓練的支持
A. 數位能力建設
- 數位能力建設的需求巨大,要在數位化的各個層面取得真正持續進展,就必須發展技能和開展有效培訓,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估計到2030年,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國家將有2.3億個數位化工作機會,可能產生近1200億美元的收入,但這將需要在2030年前提供大約6.5億個培訓機會。
- 迄今為止的主要挑戰之一是,許多數位建設是由供應驅動,而不是基於需求。投資不足也仍是一個重要的限制因素。此外,數位建設必須適合個人情況和國情,必須考慮到政治、經濟和社會背景。
三、保護人權和人類自主性:人權、隱私、身份與AI
A. 數位人權
- 數位技術為倡議、捍衛和行使人權提供了新的手段,但也可能被用於壓制、限制和侵犯人權。現有人權條約是在數位化時代之前簽署的,而人權在線上和線下同樣存在,必須得到充分尊重。
- 為此,秘書長在人權行動中呼籲,需通過人權理事會,就如何在數位化時代適用人權標準制定進一步準則。
- 聯合國人權機制認為,全面關閉網路及一般屏蔽和過濾服務違反了國際人權法,除了適當執法外,還需要根據國際人權法,並藉由政府、產業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協商找到其他手段,包括處理假訊息傳播,特別是有害和威脅生命的內容,同事避免破壞性的全面關閉網際網絡。
B. 數位保護和隱私
- 為解決私營公司或政府使用數據的問題,需要制定基於人權,保護數據隱私的國內法律和做法,包括建立執法機制,如訴諸司法審查或完全獨立和資源充足的數據保護部門。
C. 數位身分
- 全世界超過10億人缺乏公認的身份證明,因此無法獲得基礎服務。一個妥善的數位身份可以保護人們的隱私及其對個人訊息的自我掌控。
- 數位身份若要讓人值得信賴並為所有人所用,就必須建立在用戶自主選擇、知情同意和尊重隱私的基礎上,並確保政府和其他實體使用個人數據時的透明度。
- 保障措施包括分散式數據存儲、身份識別和認證、加密通信等。
D. 監控技術(包括臉部辨識)
- 研究指出,監控技術使政府、個人和私營部門得以嚴重侵犯隱私,有報告稱,通信監控和面部識別軟體可能導致侵犯人權,並可能導致任意逮補或居留以及侵犯和平抗議權。
- 立法和保障措施必須到位,切實保護人們免受非法或不必要的監控,包括國家行為體在網路空間和現實世界中可能實施的任何任意監控。
E. 網路騷擾和暴力與內容治理的必要性
- 報導指出,2018年婦女和女童在網上受到騷擾的可能性是男性的27倍,除了對健康和尊嚴的影響外,網上的威脅正導致許多女性退出社交媒體,延續並固化了這一領域的不平等。
- 人權維護者、環境維護者、記者、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宗教團體等也同業面臨持續的網路騷擾和暴力,包括死亡威脅、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威脅以及誹謗和造謠,而網路的騷擾和仇恨言論會導致線下人身暴力。
- 網路必須為訊息共享,教育,表達,動員和參與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可在不損害合法執法目標的情況下,解決加密需求背後的合理關切,還要實施基於人權法律和辦法消除非法有害線上內容。
F. 人工智慧
- 預計人工智慧的使用到2022年將為全球市場帶來近4兆美元的附加值,不過,人工智慧也可能嚴重損害全球用戶的安全和自主性。例如,致命自主武器系統可能在沒有人為干預的情況下做出對人類生死攸關的決定,另外,人工智慧工具如深度偽造(deepfake),則被用於影響輿論。
- 目前關於人工智慧的倡議,仍有三個挑戰尚未被解決:
- 目前全球討論缺乏代表性和包容性,在重要的AI論壇上,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沒有代表參加或代表人數不足。
- 目前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倡議缺乏總體協調,使現有集團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不容易參與其中。
- 公共部門將受益於AI提高能力和增進專門知識,但如不更廣泛、更系統地嘗試利用AI的潛力和降低其風險,利用AI造福公眾的機會就會失之交臂。
四、促進信任、安全與穩定
A. 數位信任和安全
- 疫情的大流行揭示了面對技術中斷和濫用的集體脆弱性。2020年4月的一週裡,僅一家電子郵件提供商每天就報告發現1800多萬個COVID-19相關的惡意軟體和網路釣魚郵件,此外每天還發現了超過2.4億個與COVID-19相關的垃圾郵件。
- 全球數據洩漏為國家和公司帶來了數兆美元的損失,而惡意軟體攻擊對關鍵經濟和社會功能所必要的資訊系統造成了數十億美元的損失。
- 恐怖主義組織和暴力極端份子也會利用網路和社交媒體給數位世界和現實世界製造傷害,如針對選舉基礎設施、政黨和政治人物的網路攻擊和虛假訊息不斷破壞政治參與。
- 在對網路世界日益增加的威脅下,有了Paris Call for Trust and Security in Cyberspace, the Global Forum on Cyber Expertise, the 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Stability of Cyberspace and the Contract for the Web等針對具體問題的倡議團體,不過這些倡議因尚未覆蓋世界上大部分地區而不具普遍性。
五、促進全球數位合作
上述四點清楚列舉了當前數位化所遇到的問題,也明示全球需要一個系統性的數位合作架構,然而,現有的合作架構非常複雜和分散,導致全球的討論和進程往往不夠具有包容性,從而使預算和專業知識有限的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邊緣化群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難以表達自己的意見。數位合作攸關多方利益,雖然政府仍處於中心地位,但私營部門、技術公司、民間社會的參與至關重要。如果要製定切合實際和有效的政策,需要從一開始就與利益相關者接觸,而聯合國當前也在為成為數位政策對話平台而努力。
資料來源:
United Nations (2020).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S ROADMAP FOR DIGITAL COOPERATION. Retrieval Date : 20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