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心編譯
國際再生能源署(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於2018年4月發布一份研究報告-「全球能源轉型:2050路線圖」(Global Energy Transformation: A Roadmap to 2050) 。縱然報告提出的能源轉型在技術上可行,也具有經濟上的效益,但它並不會自動發生。為了引導全球能源系統邁向永續發展的道路,我們迫切地需要採取政策行動。這份報告指出了政策與決策單位需要採取的六項核心行動:
1.挖掘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之間的綜效。這應該是能源政策設計上的首要任務,因為兩者結合的效果得以符合成本效益下,因應2050年時相關能源領域的巨大去碳化需求。
2.規劃高比例的再生能源於電力部門。全球能源轉型需要從根本上改變我們思考和運作能源系統的方式,此需要長期的能源系統規劃,並且在跨部門、跨國間朝向更全面的政策制定與協調整合。這對電力部門至關重要,因為適時的基礎設施建置和部門法規的重新設計是大規模整合太陽能和風力發電的必要條件,且具有成本效益。到2050年,這些能源將成為電力系統的中心骨幹。
3.提高運輸、建築及產業部門的電氣化比例。都市規劃、建築法規及其他相關政策與計畫必須互相整合搭配,尤其交通與暖氣系統的電氣化可達到具成本效益的深度減碳。然而,再生能源發電只是這些部門解決方案的一部分。在交通,產業和建築無法被電氣化的部分,就需要實施其他的再生能源方案,包含現代化的生物能(bioenergy)、太陽熱能和地熱。為了加速這些方案的實踐,一個可行的政策框架將至關重要。
4.促進整個系統層面的創新。正如新技術的進步在再生能源的發展中扮演關鍵角色,未來仍需要持續的技術創新方能成功達到全球能源轉型。創新必定涵蓋到技術的整個生命週期,包括示範、佈署以及商業化。但是創新不僅限於技術研發,它應該包含運作能源系統與市場的全新方法與商業模式。能源轉型所需的創新,需要各國政府、國際行動者和私部門更頻繁、更密集、更專注、更相互搭配的行動。
5.「社會經濟結構」和「投資」與能源轉型保持一致。要使社會經濟體系與能源轉型一致,需要採取整合而全面的方法。實踐能源轉型需要大量投資,這會在氣候變遷調適所需的既有投資上增加投資需求,而實現能源轉型的時間越短,氣候變遷調適的成本就越低,對社會經濟的擾亂程度也越小。金融體系應符合更廣泛的永續性和能源轉型要求,今天做出的投資決策將定義未來幾十年的能源體系,資本的投資方向應緊急重新分配至低碳解決方案,以避免將經濟鎖定在碳密集的能源系統,並減少閒置資產(stranded assets)。管制規範和政策框架必須迅速建立,為所有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提供清晰且明確的長期保證,上述管制與政策框架需讓能源轉型符合氣候目標、提供經濟誘因以充分反映化石燃料的環境與社會成本、移除低碳解決方案的障礙並加速實踐。必須促進、鼓勵能源轉型中越來越多來自機構投資者和社區為主的融資參與活動。特殊的分散式投資需求(能源效率和分散式發電)應該被正視。
6.確保能源轉型的成本和效益公平分配。能源轉型涉及的範圍,只有通過整個社會的合作方能實現。為了促使有效地參與,能源轉型的成本和效益應該公平分配,轉型本身的實踐也應符合公平正義,而公平正義的轉型關鍵要素,是所有人都能取得能源。除了能源取得的問題以外,目前不同地區所能提供的能源服務也存在巨大的差異,唯有當所有地區的能源服務趨向一致時,轉型過程才算完成。轉型的情境與規劃應一併考量能源取得和服務一致等因素。應推動並建立一個社會會計綱要(social accounting framework),賦予並具體化個人、社區、國家和區域於轉型中的貢獻與義務。應該要在公平原則的定義和實施中取得進展,以分配轉型成本,同時促進並提倡可以公平分配轉型效益的架構。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在最一開始就應該明確地從微觀和宏觀角度來考量處理,從而創造替代方案,使受困於化石燃料使用的個人和地區能夠從轉型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