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倪茂庭 中心助理研究員
2019年11月,歐盟執委會新任主席─馮德萊恩(Ursula von der Leyen)正式公告歐盟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至此將奮力邁向全球首個碳中和大陸。
原始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作者另行編輯)
綠色政綱中包含諸如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的歐盟氣候法、協助脆弱群體過渡低碳轉型的公正轉型機制,綠色融資,以及重視由下而上,多元參與的氣候盟約之外,亦欲藉由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拉起歐盟碳價防線。
㊣ 歐盟綠色政綱的詳細介紹(點我點我→環境資訊中心)
蛤?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 當境內排碳管制規範較境外嚴格時....
- 導致境內產業的生產成本較高,成本不具優勢而影響國際貿易的競爭力
- 排除產業外移至排碳管制較寬鬆(甚至沒有)國家的可能,不利於全球整體溫室氣體減量,即產生碳洩漏(carbon leakage)
- 因此,碳邊境調整機制可針對....
- 增加排碳管制較鬆的境外產品於進口時的成本,或
- 給予排碳管制較嚴格的境內產品於出口時相對優惠
歐盟排碳管制措施,早於2005年,即領先全球建立起首個碳排放交易制度(EU-ETS),涵蓋電力、鋼鐵、水泥、化學等產業,約共管制歐盟全境45%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為避免減損歐盟境內碳密集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及碳洩漏的風險,過去EU-ETS主要藉由免費核配碳權的方式緩解;然而,免費核配碳權的方式,除了不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國際環境法原則外,也悖於歐盟邁向淨零大陸的藍圖。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起跑
- 歐盟議會:至遲於2021年6月應有具體規範草案,並完成相關衝擊影響評估
究竟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的具體細節、時程為何?目前可知的最新進展是,歐盟議會於2020年01月15日,決議通過執委會的綠色政綱,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範,並有主要以下重點(European Parliament, 2019):
- 執委會應盡速重新審酌EU-ETS下免費核配碳權的規範,並考量碳底價(carbon floor price)的規範設計;
- 同意以「碳邊境調整機制」改變過去免費核配碳權等避免碳洩漏的手段;惟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國際貿易規範;
- 歐盟執委會應於2021年6月前完成「碳邊境調整機制」的相關設計分析;
- 考量不同產業部門的情況,逐步施行擴大涵蓋的範圍,此外,須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特別是歐盟中小企業的發展;
- 確保綠色轉型所需的經濟誘因得以維持,並能同時促使境外施行碳價制度。
- 具體可能的形式?尚不明確....
儘管如此,歐盟執委會Vicente Hurtado-Roa─稅務與關務總署署長表示,(Directorate-General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目前綠色政綱下的碳邊境調整措施可能透過
- 新的稅制,如碳關稅;也可能是
- EU-ETS下另設計額外的碳權給予進口業者購買,或
- 甚至要求參與EU-ETS,即如同歐盟2018年EU-ETS修訂指令中的想像。但Hurtado-Roa提醒因EU-ETS下已有原規劃的排放總量限制,故要求境外進口產業加入EU-ETS的可能性較低(Krukowska, 2020a)。
關稅壁壘?保護主義?碳邊境調整機制可能的障礙...
- Parthie(2019)指出無論碳邊境調整機制以何形式推出,都應視為貿易保護措施,又於當今國際經貿動盪的局勢下,碳邊境調整措施的討論,恐將挾帶著政治風險衝擊此制度的施行。
- 美國商務部長Wilbur Ross表示,若歐盟的規範被視為貿易保護主義,美國將採取相關反制行動(Financial Times, 2020),據此,最大的原則是需要符合WTO的相關規範,如包含最惠國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
- 其中的重點在於,需要重新檢驗特定產品究竟是否會因不同「生產方式」致「碳足跡」不同,而視為不同產品並可有不同的差別對待。目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務判斷上,仍有待突破(Krenek, 2020)。
- 此外,碳足跡的計算標準、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收入使用規範、針對歐盟境內出口產品的調整規範真空、對於不同國情如低度開發國家等例外調整規則。
- 再者,若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形式,是將境內產品於出口時給予優惠的方式,則須一方面符合WTO規範以避免構成不正補貼外,另一方面也須思考將減損國內排碳管制效果,而使得減量目標形同虛設(Epps & Greens, 2010)。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狼煙再起,應有警覺準備揭竿起義
- 2020年為全球氣候、能源、產業、貿易戰略重新佈局的關鍵時刻
2020年末,第26屆氣候峰會前,全球須提交符合《巴黎氣候協定》下具體的減量貢獻與行動。中美貿易戰、英國正式脫歐,皆準備襲擊著舊有的產業貿易佈局。同時,這些龐雜相互交錯的因素,又牽引著國際社會上面對著當前澳洲森林大火、中國新型冠狀病毒等事件,都再次讓國際社會看到大量人為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對於生物多樣性侵害而造成顯而易見的反撲。
回到歐盟綠色政綱的終極目標,即是企圖使歐盟於2050年前成為首個達成氣候中和大陸的野心,故勢必須伴隨著整體經濟、社會、環境地景的鉅變,相對的歐盟也思考著如何緩和鉅變下的衝擊,故如協助脆弱群體的公正轉型機制外,避免削弱歐盟產業於全球貿易下的國際競爭力,以及可能的碳洩露風險,勢必需要端出碳價的邊境調整機制。
- 歐盟拉起碳價防線的共識
過去在氣候行動表現較後段的波蘭,於施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態度上則較為正面,2020年2月6日,波蘭總理Mateusz Morawiecki公開表示支持,指出碳邊境調整機制得避免產業外移,並可稍稍緩解英國脫歐後所減少的歐盟預算(Krukowska, 2020b),可見至少對於歐盟自身而言,碳邊境調整機制已凝聚相當厚實的共識。
- 中、日、韓、新加坡等亞鄰國家皆已採取碳定價機制
中國,2013年起,展開7個城市的碳交易試點,2017年更開啟全中國的排放交易制度;
日本,2010、2011年,分別於東京、琦玉施行碳排交易制度、2012年起更針對汽油、天然氣、煤炭課徵碳稅;
南韓,2015年碳排交易制度,約管制全境68%溫室氣體排放;
新加坡,2019年起,開啟第一階段的碳稅管制,管制境內每年排放超過2萬5千噸的企業;
臺灣,???年,未完待續‧‧‧‧‧
- 2015年7月,頒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確立「碳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的母法依據,但官方目前以2020年前完成法規建置,預期2025年前正式啟動‧‧‧‧‧
- 2019年7月,行政院核定「臺灣永續發展目標」,預期將推動能源稅,以反映外部成本,目前環保署則暫擬以「碳費」的形式管制‧‧‧‧‧
㊣ 鉅變臺灣:啟動長期能源轉型:CH22外部成本內部化(風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