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的地方政府為了因應氣候變遷,1990年全球共200個地方政府組成了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Local Governments for Sustainability, ICLEI),推動地方永續發展,2014年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與氣候變遷特別大使彭博在紐約氣候峰會(UN Climate Summit)上宣布成立全球市長聯盟(Compact of Mayors),號召城市公開承諾落實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日本地方則藉由中央政府相關政策的助力下,開展更多因地制宜之能源活動,讓各地能源轉型可以持續進行。
本章將焦點回到臺灣地方能源治理現況,過去地方政府並無能源業務執掌義務及權責,因此將能源視為額外的業務負擔,除缺乏中央予以地方制度性的支持外,許多縣市近年來才開始設置專責單位來治理能源或空污議題。現行政策中,2018年已由能源局推出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包含經費的支持以提升地方政府對於能源之治理能力,其中包含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公民參與、節約能源教育與推廣等作為。此外,過去臺灣除有11個縣市參與ICLEI組織外,部分縣市政府也有建立與能源發展相關的委員會制度、各制度有關公眾參與的規定,期以委員會的設置,結合民間社會力,響應中央政府最新修正的能源發展綱領,由下而上與國家政策接軌。然而整體規劃上,地方政府尚缺相關治理資源及治理人才等,面臨能源轉型當務之急,還有許多需要改善現行體制之困境。
臺灣地方政府在推動能源轉型時,受限於中央主導總體政策方向與本身資源、人力之不足,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做出大幅改變,但轉型壓力卻已迫在眉睫。透過臺灣地方政府能源治理SWOT分析,優勢為地方政府與當地居民基於地緣關係,情感連結較為強烈,易激發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興趣。劣勢為永續能源政策須有長期規劃,然而首長輪換可能造成政策轉彎;地方政府缺乏針對能源政策的主責局處與整體規劃評估、相關治理人才;在財務方面,過度依賴中央補助;再者,目前的執行手段多以宣導為主,少有明確的誘因與罰則機制,導致轉型過程緩慢。爰此,地方政府在推動能源轉型,可參考國際案例進行標竿學習,發展地域治理策略,推動能源轉型的要素:下放、撤資、民主。
地方能源委員會作為地方能源轉型的重要媒介,居民得藉由共同參與地方能源發展與決策,讓能源轉型的願景成為地方得以期待的未來,更貼近當地發展脈絡與需求。臺灣地方氣候、能源治理的歷程中,本節梳理出三大類型─污染防制委員會、經濟發展委員會、氣候變遷或低碳節能委員會。從組織目的上,可以發現設置目的已漸漸從單純的污染防治、經濟發展,擴大至較宏觀的氣候、能源治理。從公民多元參與的觀點上,也發現逐漸各方利益代表更具多元且具決策權。然而,於資訊公開,進一步透明回饋與監督的機制建立,以及地方能源委員會與國家政體政策上的密接與整合,仍是較不足的面向。
由臺大風險中心2018年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約有9成表示沒有參與過地方政府舉辦的再生能源及節能減碳相關之活動及措施,此外,民眾較多對可以參與提案及可接受補助的策略較感興趣,但綜合而論並沒有策略特別吸引民眾。若對於縣市首長候選人「地方政府額外提供民眾節電獎金、獎勵」及「對產業進行節電輔導及監督」這兩項能源相關政見,則會讓受訪者考慮將選票投給他╱她。其彰顯地方政府除對產業進行輔導監督外,還需增加民眾參與並設計創新政策,再思考能源治理何以深入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