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兼容性再生能源發展

14.1 公民電廠為核心的綠能發展

14.2 透過風電產業達成公正轉型

 

  能源轉型不僅是能源技術系統的轉型,更是整體產業與社會系統的轉型,其涉及多方行動者。兼容性(inclusive)再生能源發展,是指發展再生能源的過程中,納入多元利害關係人、擴大公民的參與,能保障社會弱勢群體權益,其亦與社會正當性息息相關。

  本章討論兼容性再生能源發展,參考國際能源轉型案例,首節介紹以公民電廠形式的公民參與綠能發展,讓更多民眾參與再生能源的規劃、開發、生產和消費。並總結歐洲先進國家發展經驗,認為其明確的目標與制度框架、在地公民參與的經驗、分散化的地方能源型態、鼓勵公民成為能源產消合一者以及避免再生能源電廠財團化等方向皆是值得臺灣參考之處。

  第二節則說明在能源與產業轉型過程中的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保障產業勞工從高碳排的褐色產業轉型到低碳綠色產業,意即投資新產業創造新工作機會時,國家也應處理淘汰產業所造成失業問題與社會經濟衝擊。以臺灣發展風電產業鏈國產化為例,即有傳統的鋼鐵、機電、機械與石化與電力等產業作為風電產業聯盟的基礎。政府應即早規劃輔導傳統產業及其就業者順利過渡至綠色產業。

 

14.1 公民電廠為核心的綠能發展

  能源轉型成功的關鍵之一在於更多民眾能夠參與再生能源的規劃、開發、生產和消費,而公民電廠能作為實際操作形式。2017年能源轉型白皮書使公民電廠正式進入臺灣能源轉型政策議程中。公民電廠的核心概念,包括強調公民參與為主體,以及重視分散式、地方性的再生能源。臺灣仍處於公民電廠發展的初期階段,本節引介幾個歐洲國家在能源合作社上相異的發展經驗做為借鏡。首先是英國,其能源供應高達99.7%為6家大型企業所有,能源合作社組織較少,相反,德國則有超過兩百萬家電廠、公民發電比例超過一半。丹麥和蘇格蘭則皆有針對再生能源的在地參與提出具體的政策框架。雖然歐洲各國模式並不盡然能完全挪用在臺灣,然而其明確的目標與制度框架、在地公民參與的經驗、分散化的地方能源型態、鼓勵公民成為能源產消合一者以及避免再生能源電廠財團化等方向皆是值得臺灣參考之處。

 

14.2 透過風電產業達成公正轉型

  臺灣過去的經濟是建立在高污染、高耗能的褐色產業上,雖然臺灣已經提出2025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比達20%的能源轉型目標,但在轉型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公正轉型,也就是在淘汰高碳排的產業,轉而投資再生能源產業的過程中,要處理產業轉型造成的投資減少及失業問題,提供適切的職訓管道,讓勞工也得以順利移轉到綠色產業。例如在推動離岸風力發電時,政府需推動風電技術的國產化,以增加投資、增進就業,目前因開發離岸風電,臺灣已經開始對於風機上下游產業如原材料、零組件、風力系統、風場規劃等進行國產化的工作,未來將創造9625億新台幣的投資額,並增加兩萬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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