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回顧】臺灣風險社會論壇-「公投試煉後的臺灣能源轉型前景」
國立臺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於2018年12月5日就「公投試煉後臺灣能源轉型前景」主題所舉辦的「臺灣風險社會論壇」已圓滿結束。本次活動探討本中心今年所進行的「臺灣能源轉型公眾感知調查」結果。論壇並就法律面向和綠能在臺發展現況等多重視角辨析公投的影響,乃至於能源轉型的後續方向。
為延續大選與公投後的報告和討論,本中心執行長張國暉特別就「臺灣能源轉型公眾感知調查」結果,建議政府依照能源發展綱領的「社會公平與公民參與原則」,進行多元、多層次的政策溝通。此外,也應該確立清楚的路徑規劃,方可增進能源轉型的社會信任。
張國暉執行長指出,從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自認為高度關心氣候變遷、能源政策,然而受訪者卻對能源基本資訊欠缺了解。整體而言,有44%的受訪者認為核能是臺灣主要發電方式,僅有32%的受訪者正確回答燃煤是臺灣的主要發電方式,其中30至50歲之受訪民眾有超過五成誤認為核能是最主要的發電方式。針對政府提出的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能源轉型關鍵政策目標上,僅有41%的受訪者清楚此政策目標。而關心能源政策的民眾中,有57%表示並不清楚此政策目標。
張國暉執行長表示,雖然民眾極為關注能源轉型,但政府必須加強溝通,增進社會大眾對能源議題的認識。其次需透過多重媒介,建立能源議題參與管道。電視可以傳播資訊,不過錯誤知識也可能來自電視。調查顯示,民眾具能動性、想要主動行動,但政府設計的參與管道可能不符合需求。第三,民眾支持污染者付費的概念,但也有近2成的人抗拒調漲電價;相對來說,年輕人比較願意支持電價上漲。
臺灣大學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張文貞則就法律在能源轉型中所扮演的角色,即「能源相關公投的法制面向」和「司法促成能源轉型」加以分析。
首先,針對能源相關公投的法制面向,她指出依據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公投法第2條對創制及複決的規定,體現人民得以公投主張根本的權利是一大進步。但是現行公投在提案、投票過程都過於倉促。相較於國外,此一過程必須歷時一年以上,才能達成充份討論。她認為公投法必須修法,以納入審議思辯過程。
張文貞主任解釋,「以核養綠」公投第16案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她也力陳,核電廠是否要延役仍受到其它法律的規範,例如:
- 環境基本法第23條(即,「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即,「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以及
-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即,「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簡言之,公投對於電業法的複決當然具有拘束力。公投第16案的結果已確定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然而核電廠是否要延役仍受到其它法律的規範。當然,公投也不會凌駕憲法。
最後,張文貞主任再次強調,以公民為基礎的環境運動,並不是只有公投一條路。臺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要求人民能直接參與政策,這一努力的成果我們不應否認。但應該進行更多透明、公開、充足的資訊溝通。在學界也需更加努力,讓大家更加了解能源轉型的內涵。除了公投,透過更有資訊的環境公民團體,依循國際規範以及法院判決的方式,以司法訴訟促進能源轉型,亦是公民參與能源政策另一種途徑。又如荷蘭,透過訴訟促使政府按照歐洲人權公約,基於政府應保障人民的權利、氣候變遷威脅國人安全的立場下,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敦促政府採取具正當性的合法行動。國際上,公民社會與法院透過司法訴訟互動,與行政機關行政決策的關聯性,是臺灣值得關注的。
天泰能源董事長陳坤宏則是就太陽能板在第一線社區的推動與裝置經驗,分享實地觀察。臺灣沿海農村人口老化嚴重,村落衰敗凋零。透過太陽能深入偏鄉,讓許多年輕人願意再回到鄉村工作。現在因為臺灣的電價結構沒有納入時間因子,無法彰顯太陽能發電的優勢,如夏季用電量急增,太陽能板正好可以發揮發電功效。然而,現在台電火力發電占比高,肩負沉重的減碳成本,未來將轉嫁到使用者身上。他也澄清,埤塘種電並非外界所講的破壞生態。桃園縣政府滯洪池每年都要曝池,以產生好的蓄水環境,並評估滯洪功能。他也以屏東林邊推行養水種電計劃同時維持生態為例,建議現場聽眾,親自觀察養水種電可與生態環境共榮,眼見為憑。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觀察公投對能源轉型的影響,他認為核四若要重啟有困難,新的核電機組若要延役在現況的考量下也很困難。核二延役修法有難度,這涉及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的修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訂了5到15年為延役申請期限是基於安全考量。行政機關不得逕自修改規定為1到3年、或1到3天。因為子法源於母法的授權,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行政。此事在談論核能延役時,格外重要。因為子法不能違背母法。
他也觀察,任何一黨執政,如果每年減少火力發電1%的比率未達標,政治上不免會被對手緊咬不放,也可能丟掉政權。正因核電在制度上根本無法補上,所以綠電和不會造成空污的發電必須追上。如果未能補上,就必須調漲電價,以價制量。
有人主張,政府在減少火力發電1%未達成,人民或可採取課予義務訴訟。對此,張譽尹認為,此與課予義務訴訟的法定要件不甚符合。課予義務訴訟是指人民權利或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拒絕或不處理,依據公法可以進行特定請求。他對於課予義務訴訟可否適用於公投,持保留態度。
最後,臺大風險中心周桂田主任指出,能源轉型涉及的不僅是產電,也包括節能、能效等面向。台灣工業用電占整體用電量的50%。臺灣工業電價為全球第二低,而台灣民生電價是則是全球第七低。我們必須思考,運用時間電價、能源稅等政策工具促成能源轉型的可能,因為過去習於壓低新臺幣滙率、水價、電價發展經濟的方式,已經使得企業不願研發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產業也難有競爭力。臺灣社會不能通盤思考能源轉型並積極減碳因應氣候變遷,讓討論繼續停留在產電層次,影響所及會是臺灣的能源政策、前景和競爭力。
周主任總結道,我們必須思考,如果未來公投和大選同時舉行,任何一黨執政都會遭遇人民以公投對執政黨投下不信任票,這也可能造成能源能策循環反覆,各方陣營都操作議題造成的鐘擺效應對臺灣社會未必是好事。相較於過往,能源議題能於公投投案是一大進展,然而審慎思辯也是決定公投議題的應有的過程。風險中心一直是促進對話溝通的平臺,中心的立場從不是指責公民素養不足,而是主張必須強化風險溝通。民眾對發電的誤解正是源於風險溝通不足。而此一誤解也反映於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與風險中心各自的感知調查。正因如此,風險溝通必須納入更多參與者,並以更透明的方式進行。
活動回顧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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