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曾虹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圖:彰化環境保護聯盟提供)
2018年9月6日上午,六輕外海的漁民傳來了一張這樣的照片。這不是特例,這是日常。被迫與六輕共存的居民最想知道的是,這些煙霧中到底有什麼物質?平常聞到的酸臭味又是什麼?這些對人體健康會產生什麼樣的危害?
缺乏資料的六輕困局
六輕來了之後,農產下降、漁獲減少,鄉里間死於癌症的比例高於以往,居民想知道六輕到底在排放什麼?這一切與六輕有沒有關係?但一直以來,六輕總是以「排放符合標準」否認排放污染的事實,對於某些化學物質距離六輕愈近濃度愈高,也以「無法證明與六輕之關聯」推托卸責。即便台大詹長權教授與台大公衛學院的研究均發現,距離六輕愈近的癌症發生率愈高,六輕在公害訴訟的法庭上,仍堅持排放沒有超標,並反過來要求居民證明六輕排放哪些污染物質,以及因排放特定污染物質被裁處的罰單,同時也要提出排放超標的特定污染物質,在居民的居住環境也超標的證據。
六輕的要求固然荒謬,但這個荒謬同時也凸顯了政府對於環境資料的掌握不足,環保機關沒有建立六輕排放哪些有害空氣污染物的資料庫,也沒有六輕工業區總排放量的清冊,使得六輕在法庭上有機會辯稱原告提不出六輕排放污染的證據,更不要說政府缺乏對居民環境長期監測的資料了。
在缺乏資料的情況下,只能各說各話,企業認為已達到不違法的標準,政府認為已「依法」管制,居民對污染的感受仍然存在,三方矛盾對立不斷升高,環境爭議難以釐清。「資料」是讓彼此對話的基礎,但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以下簡稱綠盟)近年推動環境資料開放的過程中,深刻感受到凡涉及企業的資料,往往以「廠商認為涉及商業機密」為由不能公開,或是沒有法規授權政府取得相關資料。因此我們希望在此次空污法的修法,建立更完善的資料開放機制,授權政府建立環境資料並公開。
突破困局的第一步:開放企業環境資料
不只是六輕,所有鄰近工廠的居民都想問,旁邊的工廠到底排放什麼污染物質?但既有的法規沒有要求工廠公開排放的污染物,甚至連申報的污染物也很有限,政府並未掌握完整資料。因此,為了讓企業負起環境社會責任,落實環境知情權,綠盟提出企業需主動公開排放的污染物質、排放量及排放情況等,特別是子法修訂新增列管的「有害空氣污染物」。
再來,「資料」也是公眾參與的前提,以往所有的管制及裁處情況,只有管制方與被管制方知情,工廠附近的民眾不知工廠有沒有違規、為什麼違規、後續有無改善,也不了解政府進行什麼管制、做了什麼處分,反而容易因為沒有改善而認為政府包庇企業。因此,為了讓公眾可以參與監督,並建立互信基礎,綠盟主張應公開重大違規企業的名單、違規事實及管制情況。
此次修法通過後,未來工廠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必須揭露列管污染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量,也將公開重大違規事業名單、違規事由、處分情形,並同時加強重大違規的管制機制,取消其租稅減免等優惠措施,對於重大違規的產業別,也將評估納入即時監測管制對象。
值得一提的是,法規規定重大違規者不得享有租稅減免,但民眾若要檢視這項法規是否有落實,以及享有租稅減免企業的環境表現如何,卻沒有辦法檢視,這是因為財政部至今還不願公佈租稅減免名單。但租稅減免資料在美國早已是公開資料,可在「政治經濟研究所」(PERI)的網站上,清楚看到台塑自1999年起獲得美國中央及各州補貼的詳細記錄。
台灣在資料開放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綠盟認為甚至需要另外訂定更完整的《環境資訊公開法》,維護人民對環境資訊知的權利,讓企業公開更完整的環境資訊,除商業機密外,凡符合公眾利益的環境資訊均需如實公開,以符合民眾知情監督之精神。
相互不信任的空污法困局
整個修法過程,雖然在總量管制與抵換的範疇與標準認定上存有爭議,但確實在空污法中強化了一些對於污染源的管制,包括環團長期關注的指定削減、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管制授權、以及強化資訊透明的相關機制等等,如果這些管制工具未來在子法訂定的階段,與執行層面運用得當,的確可能讓台灣的空污治理突破不少。
但,修訂後,引起的社會爭議卻不比修法前少,其中爭論最劇烈的是政府有權對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由於相關管制規定的子法尚未訂定,未來的管制規劃及時程不明,即便二行程機車與一、二期的柴油車是首當其衝受影響的對象,仍引發每位車主的恐慌。
事實上,對大部分的民眾來說,並不是真的要反對空污法的修訂,而是對於政府管不動工業污染,卻轉而針對小老百姓的交通運具開刀感到不滿。這樣的感受是長期以來,對於政府管制企業污染輕罰縱放的經驗,加上寬鬆的法規,以及以「商業機密」或「個資」為由隱蔽污染資訊,種種的管制失靈與資訊不透明,都讓大眾很難信任政府有要好好管制工業污染的決心。而政府強推深澳燃煤電廠計畫,更凸顯空污治理的矛盾,加深民眾的相對剝奪感,進而轉成對修法的全盤否定。
資訊透明撐出轉型的空間
綠盟認為,資訊透明及有效管制固定污染源,為讓大眾能對政府的污染治理產生信心,進而驅動轉型的第一步。
雖然這次修法有放入一些新的管制機制,但是否能確實公開資料、有效管制污染源改善空污,其具體規範與施行細則,仍有待後續120部子法的訂定,這才是落實空污法管制最大的關鍵。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更重要的是環保管制單位必須在完整資訊透明的機制下,確實執行法律授權的管制,讓民眾在充分知情與條件下,打破過去讓一般人無法信任的官商黑盒,一步步加強對於污染源的管制與減污,讓社會大眾重新拾起信任,願意協助與參與未來更複雜的污染治理。
最後,既已大幅修訂空污法及120部子法,展現空污治理的態度,行政首長更應全盤考量高污染燃煤電廠之必要性,少一些政治算計,多一些政治決心,才對得起為環保努力的各界與第一線修法公務員們的努力,也才不會賠上民眾對政府好不容易建立起的一點點信任,更讓整體污染治理與能源轉型功虧一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