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碳要付費、污染要付費—外部成本內部化

 

現存挑戰

  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必須讓大眾理解傳統能源系統對環境與社會的衝擊,突顯既有體制調整的必要。不過目前在相關政策的推動上,遇到以下瓶頸:

 

1.綠色國民所得帳欠缺效用

  • 臺灣自2000年起開始編撰綠色國民所得帳,但目前官方所編撰的無助於社會理解能源供需的外部成本,主要有三大問題,包含:涵蓋範疇狹隘、評估方法不合時宜、未區分部門別貢獻。

 

2.成本效益未納入外部成本

  • 在政策研擬或重大公共工程規劃過程中,須以成本效益分析有效衡量該計畫對整體社會的影響,雖然目前政府的重大開發計畫皆有提送成本效益分析,但內容簡略且正確度不足,難以提供可信的成本效益分析結果。國發會於2015年起,推動「法規政策影響評估」機制,不過在編寫相關作業手冊時,未將外部成本納入考量。

 

3.未補正制度漏洞

  • 現行的國際碳交易為避免碳價格過低、不具減碳誘因,故須訂定碳底價或市場穩定儲量等。目前臺灣尚未將此機制納入子法立法討論,制度上已知漏洞,卻仍未補正。

 

4.窄化能源稅及欠缺明確時程

  • 目前能源與環境的主管機關,忽略能源稅對財政改革、能源轉型、社會公平的效用。且討論能源稅時,行政院還是把它視為財政部的業務,忽略應該要由行政院長辦公室直接管考與統籌。另外,能源稅也隱含著「污染者付費」及「懲惡獎善」兩大原則,是實踐環境正義的必要政策工具。

 

 

行動策略

  為了解決上述的情況,建議可依目前國際上推動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治理機制,提出所需的轉型核心措施:

 

1.定期估算與揭露

  • 首要任務為責成相關部會,如能源局和環保署需協力建立能源系統外部成本估算方法,促使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020年起,進行綠色國民所得帳的編撰,試行將能源系統的外部成本納入年度報告。定期揭露機制上,則可結合法定每年需公布之綠色國民所得帳,要求充分揭露能源系統外部成本,並據此提供回饋至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

 

2.政策評估制度化

  • 應於法規政策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增補環境外部成本估算專章,並應用至第三階段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衝擊評估。

 

3.化石燃料補貼改革

  • 有鑑於化石燃料補貼橫跨多個部會,應由行政院能源與減碳辦公室統籌,由能源局擔任執行單位,於2020年起,每兩年進行臺灣化石燃料補貼估算,並參考APEC同儕審查程序,與國內各利害相關人對話,並製作可與公眾溝通的審視報告,於2025年前充分移除化石燃料補貼。

 

4.碳定價推動

  • 是最關鍵的核心措施,因為推動阻礙來自於企業與公眾的支持,故須研析相應策略。在企業面藉由國際內部碳價格,以及施行碳交易制度之趨勢,推動企業採行內部碳價格,促使耗能產業熟悉碳定價制度,增進能源管理能力;針對公眾上,則於研擬能源稅草案過程中,舉辦公民會議等措施,就稅率、用途、課徵範圍,凝聚各界對於能源稅推動共識,草案提出後,則需結合公民團體共同發起以能源稅為核心的社會溝通行動,方有機會推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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