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轉型政策組合

20.1 轉型政策組合

20.2 臺灣轉型政策組合研析

 

20.1 轉型政策組合

  臺灣的能源轉型從中央到地方,從工業部門到金融部門,都未具備足夠的氣候知識、相應法規與具體目標,亟需長期且全面的轉型規劃。若是僅僅提出單一政策工具,實難達成能源轉型的目標,需要的是一系列的「轉型政策組合」(Transformative Policy Mix),並以審議式程序邀集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對話,訂定長期政策願景與目標。

  德國全球變遷諮詢委員會(WBGU)於2011年提出的永續社會契約報告中,強調能源轉型並非綠能科技的導入,應是全面性的思考如何在國家、經濟、社會及環境之間訂定新的「社會契約」。具體而言,這樣極具變革性影響的政策措施,須符合:「規模」、「加速」、「長期的方向性變革」、「發動系統改革」、「轉型過程的全球擴張」、「說服人民、激發人民、吸引人民」、「克服障礙與路徑依賴潛能」等特性。基於WBGU所提出的原則,本報告將提出臺灣推動能源轉型之六大政策組合。

 

20.2 臺灣轉型政策組合研析

  「轉型政策組合」從政策方向建構、政策工具整合以及社會實驗等三層次切入,試圖整合、矯正系統失靈的相關政策工具,藉由導入長期政策規劃程序以及改變社會網絡,提升利基創新者的政策參與度。本報告盤點國內現行政策瓶頸後,提出「參與式治理革新」、「外部成本內部化」、「地方能源治理」、「建構永續電力市場」、「確立工業節能優先」、「啟動綠化資本流」六大關鍵政策組合,此六大政策組合均具有高度影響規模、有助加速能源轉型、避免路徑依賴、激發社會願景與溝通等特性。針對每一個面向,將依據其不同的轉型目標、政策可及性,提出低、中、高三種程度的政策建議與具體轉型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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