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第二十六屆氣候變遷會議(COP26)簽署「格拉斯哥氣候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歐盟、美國與鄰近的日本與南韓相繼提出氣候變遷因應與經濟轉型戰略,世界各國也陸續宣示淨零排放的國家轉型目標。根據COP26 NDC綜合報告更新、英國衛報最新報導,科學界普遍認為COP26行動遠遠不夠(We are not on course)。臺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臺大風險中心)認為:政府須把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並且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之時刻,持續地與社會、企業進行政策溝通,以便讓世界看見臺灣與國際共同面對氣候危機的決心與毅力、讓臺灣在國家經濟戰略層級把握社會與產業轉型的契機,並且創造就業機會、共享經濟成果。
民間企業跟進淨零轉型趨勢 成立聯盟互助合作
臺灣各企業應跟進國際淨零轉型趨勢,於企業內部建立減碳路徑、實施碳定價,以便調整與各國或區域之碳關稅競爭關係。而金融部門、製造業及各企業得建立氣候財務揭露機制,以便因應氣候災害與國內外轉型風險、開放外部監督與查核。中小企業在淨零排放路徑上,也得以學習歐盟成立研發聯盟,分擔研發費用、共同建構知識。此外,金融部門得積極發展綠色融資與相關產業,以掌握淨零轉型各種機會。
確立淨零排碳路徑圖 各部門同時節能減碳
臺灣目前透過電業法的修正,以電力排碳係數要求電業減少碳排放,主要是針對能源部門的碳排放進行管制。然而將電力消費能源部門分攤到各個部門之後,臺灣各部門都有重大的減碳需求,包括電力、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等部門,政府得仿效世界各國建立2030年及2050年各部門減碳路徑圖。行政院淨零排放路徑工作圈應儘快針對各部門減碳路徑,盤點與修訂相關政策、法規,提出前瞻的淨零策略,以便讓社會有所依循與因應
與國際同步 擬定2030減碳路徑
針對此次COP26重要結論之一,世界各國需要提交2030年減碳目標達45%;依據2015年行政院「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報告書,臺灣原訂於2030年減碳20% ,勢必需要重大修正,此挑戰性相當大,需要匯集政府、企業、社會各界議定此方向。
政府應調整氣候治理組織 修訂淨零轉型法律與政策
行政院預告修正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首次將「2050淨零排放」、「碳稅費機制」入法。然而臺灣習慣於褐色經濟發展模式,並未轉型至低碳經濟的共善社會,主因之一在於缺乏有效能的氣候治理組織引導。「氣候變遷因應法」應加入「氣候變遷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參考各國氣候以及能源轉型經驗,作為氣候科學與治理重要的審議組織,並且將淨零轉型政策主流化、整合各部門相關法律之修訂。
碳定價與稅費機制配套 一棒接一棒施行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26條碳費之定價應緊跟國際趨勢相應調整,例如根據世界銀行統計2020年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碳定價為每噸50美元,以避免碳費過低而缺乏管制效益;同法第5條相關碳稅機制付之闕如,應新增碳稅之日出條款,並且與碳費機制配套施行。如何訂定適當的碳費價格、提早配套碳費與碳稅之機制,為臺灣因應國際趨勢之重要執行規劃。此外,臺大風險中心肯定同法第27條碳關稅(費)機制。
擬定綠色基礎建設戰略 制訂相關預算法案
國際代表性綠色預算法案相繼出爐,例如歐盟永續歐洲投資計畫期程至2030年,美國分別有1.2兆兩黨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3.5兆美元預算計畫案,韓國有綠色新政2.0預算法案,日本有綠色成長戰略計畫,期程甚至到2050年。臺灣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雖然包括綠能產業與循環經濟,但是缺乏總體的的綠色基礎建設戰略,以及相關的預算法案。
評估社會經濟轉型風險 因應淨零轉型衝擊
本次COP26關鍵議題包括分階段減少燃煤發電、削減甲烷協定、建立全球碳市場,並且包括歐盟即將執行之「碳關稅機制」(CBAM)等,對我國各企業影響甚鉅,政府應儘速提出相對應之社會、經濟、產業轉型之影響評估,並且廣泛地與各界就評估內容進行討論、擬定因應戰略,以建立前瞻之社會運作軌道。
淨零轉型影響利害關係人 政府應確保公正轉型
臺灣進行淨零轉型的過程中,須確保當傳統能源消失、或是既有產業轉型時,受到不利影響的勞工及利害關係人能夠有公正轉型機制,以提供相關勞工、利害關係人之社會與經濟之協助。公正轉型將較為公平地分配淨零轉型的成本與利益,以確保受影響的勞工、利害關係人和社區獲得社會支持、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並且貢獻經濟成長。因此政府應擬定碳稅機制,以成立公正轉型基金,進行社會財務再分配。
轉型需要社會共識 政府應積極政策溝通
政府應公開以科學為基礎的社會經濟風險評估報告,以便爭取社會廣泛支持。在淨零轉型的社會變遷時刻,確保政府、企業與利害關係人擁有充分的公開資訊基礎、進行深度的社會對話與討論。政府雖然已經成立淨零排放路徑工作圈,需要有淨零轉型政策溝通策略、適時公開政策研擬方案,以取得臺灣社會集體共識,有利於淨零轉型之政策推展與法律施行。
臺大風險中心於本聲明最後強調:根據統計資料,2019年臺灣在人口1000萬以上之人均排碳量為全世界第8名的高碳社會、2018年製造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在我國整體部門佔比約為52%、前三十大製造業的排放在我國製造部門佔比約為86%。政府雖然政策宣示於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但是相關科學評估、行政管制與政策溝通的基礎工作,仍有待臺灣各界檢視與積極投入。政府應於各部會及其對應的機構促進「淨零轉型政策主流化」,由下而上進行社會溝通,並且以明確的政策與時程研擬引導法律修正。臺灣已經沒有等待的時間,政府應邀集各界共同參與氣候立法與淨零轉型,以擘劃綠色經濟戰略,邁向具有前瞻性的氣候韌性國家。
新聞聯絡人:王舜薇/臺大風險中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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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台大風險中心針對「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第26次締約方大會」 (COP26)之成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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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