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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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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地方氣候治理政策建議書

2026中央與地方氣候治理協作政策建議書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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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地方淨零治理問卷調查

執行摘要

  臺大風險中心自2022年起觀察地方政府淨零推動情形,追蹤中央政府快速推動淨零政策過程中,地方政府是否能銜接、跟上中央節奏。觀察全國溫室氣體減量管制目標、國家自定貢獻制定過程,以及於氣候變遷事務有重要地位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內容,地方政府並未被納入中央淨零碳排決策圈,且氣候變遷事務被視為中央委辦於地方之事務,地方政府自治權限受到忽視,地方政府所擁有的在地知識與治理量能亦被低估。本政策建議書綜整風險中心近年研究成果,提出中央與地方氣候治理協作之十點政策建議。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應與地方自治並行。氣候治理事務,應進一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並進行協作

  《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賦予地方政府於「環境保護」上寬廣的權限,惟地方與中央政府在氣候、能源政策之權限屢有紛爭,就制度上應進一步統整權限之劃分並強化協作,以因應國家面對全球淨零碳排要求所需之量能。而地方政府擁有一定氣候變遷事務自治權限,中央應更加尊重地方,建立清晰的框架以履行多層次的跨域治理功效。

 

二、地方政府應納入中央淨零碳排決策圈,建構垂直與水平的跨域氣候治理機制

  2025年1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淨零路徑: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但未有機制使地方政府成為計畫的共同規劃者。以淨零政策中再生能源推動為例,皆需地方政府因應在地特質,調整既有行政流程與框架。地方政府應納入中央淨零碳排決策,以建構垂直與水平的跨域氣候治理機制。

 

三、全國溫室氣體減量管制目標,需有效對接地方政府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

  地方政府是推動減碳與調適的關鍵,地方政府具區域產業特性,應明確列示各縣市減碳責任額度。應對氣候變遷風險的措施亦隨區域特性產生差異,因此,全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需在制定階段,納入地方政府共同研擬,以有效對接地方政府減量執行方案。

 

四、地方政府可在既有中央法規基礎上,適度提高管制範圍,增強淨零力度

  臺南市、臺北市、臺中市之「用電大戶」管制義務皆較中央政府嚴格,政策力道提升,更可引導社會轉型。顯見地方在不牴觸中央制度前提下,具備採取更積極減碳管制之政策空間。

 

五、碳費應建立公平且透明之分配與判定機制

  碳費用途包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地方政府亦期待碳費收入可挹注地方財政。中央需建立公平透明之碳費分配機制,使地方政府得以依循。

 

六、《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使地方財源增加,地方政府應合理使用新增財源並提升治理專業度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後,可望補充地方政府淨零業務財源。建議地方政府同時以此新增財源培力局處人員,提升自身執行氣候治理業務之能力。

 

七、公部門辦理公眾參與時注重參與多元性,建議可強化脆弱群體、青年群體參與管道

  2025年臺大風險中心地方淨零治理問卷結果顯示,在地方層級之氣候治理決策中,能參與「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決策的群體,以學術界為主;相較之下,「脆弱群體」與「青年團體」參與「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管道較少。

 

八、地方政府應善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促進淨零業務的跨局處協調、並提取公眾意見

  地方政府可於淨零相關自治條例,明確定位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職責,使其發揮跨局處協調、審核減碳成效的作用。由於地方政府需召集學識豐富者,組成推動會,地方政府亦可由此場合瞭解公眾訴求後,逐步形塑適合的決策。

 

九、中央與地方共組永續長聯盟,以穿透中央與地方跨域協作挑戰

  永續長聯盟為中央與地方連貫之組織架構,因而中央可從永續長機制,提高縣市首長對於淨零政策的參與,發揮縣市首長對於淨零行動之影響力。同時,各縣市亦可透過此管道強化中央、地方之跨域治理,並建立即時解決政策衝突、執行問題之路徑。

 

十、地方政府建置能源與氣候數據資料庫比例偏低。中央應協助地方政府跨越資料庫設置困境,整合跨部會數據資料提供地方應用

  全國目前僅有7縣市建置公開的能源或氣候數據資料庫,22縣市回應資料庫建置的挑戰,包含跨局處數據整合不易、缺乏建置與維護經費、缺乏專業的數據蒐集與管理人才、數據品質不一致、欠缺數據應用的實際案例或指引。中央應主動建置全國氣候與能源數據平台,資料尺度細化至縣市層級以提供地方政府應用。

附錄一 2025年問卷調查進行方式與題目說明

一、問卷調查執行說明

  此問卷調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做為研究對象,問卷發放時間為2025年6月23日至8月1日。發放對象為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擔任某「工作小組」(或管考)主管機關,同時也負有淨零業務主責之局處。重複局處之下轄單位不另發放。例如「基隆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中,明定推動會內設有7個工作小組,分別為秘書組(環境保護局主辦)、住商組(都市發展處主辦)、能源組(工務處主辦)、農業組(產業發展處主辦)、運輸組(交通處主辦)、製造組(產業發展處主辦)、環境組(環境保護局主辦)。刪除重複出現之局處後,針對基隆市,問卷發放給環境保護局、交通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與產業發展處共5個局處。而分組無主責與無分組的縣市,則以發放環境保護局與經濟發展局/處、產業發展局/處等負責氣候變遷或能源相關數據資料庫之主管局處。

  根據上述邏輯,本次問卷共計發放至79個局處,回收問卷64份。問卷回收後檢視各局處回覆內容,以環保局填答最完整,因此本摘要內容優先整理與呈現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環保局(或氣候變遷主管機關)之22份樣本。

  在「資料治理」構面,有17縣市環保局(或氣候變遷主管機關)回覆為「氣候或能源相關數據資料庫」主管機關。在這17縣市中,有兩縣市的環保局(或氣候變遷主管機關)回覆未建置相關資料平台,然而,交叉比對該縣市其他局處填答內容,發現該縣市實際有建置氣候或能源相關數據資料庫,故本研究採跨局處資料整併方式,以其他局處在此構面的填答內容將該縣市納入有效分析範圍。根據上述流程,本構面總計以17縣市回覆情形進行說明。


二、問卷架構

1 組織與法制

1.1 淨零自治條例

1.2 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的建制

2 組織治理

2.1 地方首長

2.2 跨局處整合量能

2.3 人力與財務資源配置

2.4 局處量能與中央政府協作與配置

2.5 政策公眾參與與諮詢

3 資料治理

3.1 縣市政府資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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