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宏政 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教授兼任所長、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
2015年聯合國秘書長報告書(A70/74)裡面,明確定義永續發展是在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三者之間尋求一種衡平(equity)的發展方式。這三個面向是構成發展的三位一體,只專注於任何單一面向的發展,都會造成其他兩個面向的失敗,最後反過來造成這個面向本身的失敗。這個定義很好地說明了我們今天為何要提倡永續發展,因為目前的高碳排資本積累一定是無法持續下去的,但面對50年內即將新增的20億人口,沒有相應的技術與經濟成長,人類社會也無法繼續維持二次大戰以來的世界和平。因此,如何將市場機制與社會發展、環境保護之間進行制度鑲嵌,就成了永續發展第13項目標(氣候行動)的核心議題。
碳交易市場機制作為全球減碳工具
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曾制定三種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彈性履約機制:國際排放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與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演變,第一種機制成為今天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第二種則成為碳信用(carbon credit)市場。前者被稱為強制市場(mandatory market),因為背後有公權力要求企業履行減碳責任,目前以歐盟(EU ETS)為主要代表;後者為企業自主進行之減碳專案,以碳信用抵換額度進行交易,稱為自願性碳信用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目前以國際非政府組織如Verra與Gold Standard為台灣所熟悉。台灣所稱呼的碳權就是指自願性市場的碳信用抵換額度。
將市場機制引入以達成減碳目標的核心機制在於如何將「碳排放的外部成本」轉化為可計價、可管理的經濟訊號,讓市場可以有效反映其社會成本,企業決策必須將氣候風險納入其資本配置之中。在最理想的情況之下,碳排放成本會越來越昂貴,因此驅動各種減排(emissions reduction)與碳移除(carbon removal)技術與零碳能源的開發,最終達到零碳甚至於負碳的經濟成長方式。這就是企業在氣候變遷上的永續轉型。
但要成就這個理想的市場機制必須有許多難度頗高的市場管制措施。首先就是交易市場必須維持足夠的流動性,也就是有足夠的供給與需求。在強制碳定價機制中,供需可以由法規寬嚴以及憑證儲備機制來調節,所以ETS一定需要金融監理機制。在VCM中,額度發行規定太過嚴格時,專案額度勢必供給不足,但抵換額度快速發行時又要防止出現程度不一的「漂綠」現象。其次是供給與需求達成的「均衡價格」在短期內是買賣雙方自願選擇的結果,但長期而言必須保持價格以某種速度維持上漲趨勢才能達到零碳甚至於負碳的目標。碳交易是一個自由市場,但卻是一個需要被管制的自由市場(regulated free market)。我們必須在制度設計、金融監理與企業策略之間建立有效連結,才能使碳交易制度不僅是環境政策的有效工具,也能成為金融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架構。
國際上的趨勢是由強制性碳定價機制來引領自願性市場往高品質的減碳專案發展。最早台灣企業界熟悉的是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由於歐盟CBAM的發佈,理論上有強制碳定價機制的國家都可以設定自己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ICAO)也設立「國際航空業碳抵換及減量計畫」(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 CORSIA),有其自身承認之「CORSIA合格減排單位」(CEEUs),但也接受Verra與Gold Standard部分專案的信用額度。國際海事組織(IMO)也設計自己的減碳標準,在此標準下產生「盈餘單位(Surplus Units)」與「補償單位(Remedial Units)」進行交易,預計2027年起實施,對高排放船舶徵收每噸最高380美元的費用。至於京都議定書已經由巴黎協定所取代,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款允許國家間轉移減排成果(ITMOs),第四款則希望建立新的全球碳市場機制SDM(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取代原先的CDM。
這些跨國強制碳定價如果長期維持高檔時,市場就會傳遞「碳排放具有真實成本」的明確訊號。它將產生兩項影響:第一,企業必須更加強投資內部減排技術;第二,自願市場必須提升高品質標準,並與這些強制定價規則(例如巴黎協定第六條)對接,才有可能成為強制碳定價機制所認可的抵換額度。近年如Verra與Gold Standard等機構強化外加性(法規、財務、障礙分析、普遍性)、方法學審查、第三方查驗證,即反映此趨勢。
台灣碳市場的制度困境
台灣過去每年都有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的周邊活動,按理說對此國際趨勢應該十分了解。但台灣的強制碳定價卻採取一種與眾不同,由政府單方定價的碳費制度。碳費收取沿襲過去溫管費辦法的優點是行政成本最低,較易上手。但這個制度慣性卻帶來一連串問題。對外而言,碳費的計算難以跟國際制度接軌,企業要繳碳費,卻無法完全抵扣歐盟CBAM費用,對台灣這種小型開放經濟體並不利。對內而言,政府也很難說明一噸碳排徵收300元台幣的決策依據。環境部一方面要跟企業界說明,與其他競爭國家相比,300元並不算高;另一方面又要跟環保團體說明,與其他競爭國家相比,300元並不算低。正當環境部「左」「右」為難,2025年中行政院又單方面宣佈碳費制度要轉向ETS,環境部只能以「先行者聯盟」做交代。但這些先行者都是減碳績優生,手上只會有低於排碳總量而來的憑證,各家公司都要賣憑證,卻無買家,如何交易?政策邏輯缺乏內在一致性,相關銜接措施如碳費要如何轉成ETS交易的憑證價格迄今也都未見公開討論。
在自願性市場方面,過去兩年半以來,環境部對減量專案採取高度審慎的審查制度,包括方法學審查加嚴與第三方查驗證再審查等。這種做法的優點在於提高碳權品質,但不斷堆高標準的代價是專案開發成本高、審查周期長,直接削弱了信用額度供給。過去兩年多來台灣碳權交易處於極低流動性的狀態,形同虛設。市場交易量有限,金融機構便難以開發碳相關衍生商品或融資工具。缺乏金融參與,台灣的碳市場就一直停留在行政管理層級,無法發展為成熟資本市場,以促進減碳技術與產業的轉型。
除了碳定價機制外,另一個可能助益零碳永續發展轉型的是永續金融。從2021年以來,台灣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快速擴張。截至2026年1月底,櫃買中心的「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共發行302檔債券,其中綠色債券(Green Bond)196檔、社會責任債券(Social Bond)36檔、永續發展債券(Sustainability Bond)64檔、永續連結債券(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SLB)6檔。發行數量與規模逐年上升,政策宣示與國際接軌的語言也日益成熟。永續金融已成為台灣淨零轉型策略中的重要一環。然而在制度建構過程中,有個關鍵問題金管會需要謹慎處理:這些債券是否真正改變了資本配置與產業結構?永續債券是否真正具有減碳的外加性?在某些案例中,綠色債券被用於再融資已完成或早已規劃的專案。例如再生能源電廠或捷運早已建置完成後,再以綠債形式重組資金,其減碳效果並非由債券本身所創造,也未引導新增低碳資本支出,那就沒有實質轉型效果,永續金融就會往漂綠的方向傾斜。
企業如何面對淨零轉型
台灣企業的傳統思維觀念(mindset)是一種「小頭家文化」,習慣逃避勞動力與環境照護的「外部成本」。但企業應該認識到,這次的淨零轉型真的是「鉅變新視界」,它不是單純增加成本的環保支出,而是未來發展不得不為的趨勢,是企業未來的財務與競爭力核心要素。在面對全球性的淨零轉型要求,企業首先能做的是建立內部碳管理機制,也就是先完成範疇一、二、三的排放盤查,並建立內部碳定價作為投資決策基準。透過邊際減排成本分析,優先執行成本效益最高的減量措施。
其次,企業執行成本效益最高的減量措施時,如果涉及額外資本投入,可以透過綠色債券或永續連結貸款降低資金成本。金管會在「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第二版,除了承襲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來界定永續經濟活動外,也提出轉型中經濟活動,這個指引除了讓企業可以接軌歐盟架構,也可以引導金融業資金流向真正具有永續性質的經濟活動,幫助企業與金融業判斷什麼活動可視為永續(或轉型中)活動,並促進產業有序轉型與減碳行動。
第三,將碳管理轉化為競爭優勢,其利基有三。在全球供應鏈壓力下,低碳製程將直接影響訂單取得與市場定位。企業若能將減碳轉為產品差異化因素,將在國際市場取得先機。其次,低碳製造可以直接降低國際與國內的強制碳定價成本。最後,自願性碳抵換額度可以在國內取得,也可以直接訴諸國際市場,端視其專案成本與收益而定。以Verra而言,台灣國內企業目前已經有六、七個案子正在申請中。但要注意未來一定是高品質與合規性的碳權專案才能取得高價,特別是具有多項SDGs共同效益(co-benefits),也就是將勞工權益、社區發展及社會影響納入評估的碳權產出。這也就是為何自然碳匯會是目前高價碳權的主流,它是直接從空氣中移除碳,而且對人類社區與整體生態系都會產生影響,也因此最符合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衡平發展的目的。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4.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本文歡迎媒體及相關平台轉載,惟請遵守引用原則:
1.姓名標示 2.非商業性 3.禁止改作。註明文章來源轉載自台大風險中心,以及附上資料來源並連結本文。
若僅引用部分資料和數據,務必在上架前與我們確認相關內容,若有採訪需求或其他合作事宜,請與我們聯繫。
※商業用途轉載,請與本中心連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