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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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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2025富邦永續大未來論壇(中)
活動紀實:

文/林木興博士後研究員、施奕任博士後研究員、張睿寧專任研究助理

 

【場次二《2025企業永續揭露準備度調查》】

  本場次發表了由台大風險中心所執行的《2025企業永續揭露準備度調查》。會議由台大風險中心周桂田主任主持,並邀請亞東科技大學郭雅婷助理教授與政治大學卞中佩助理教授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同場與談人包括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許永明教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顏士程律師,以及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邵慶平特聘教授。

  周桂田主任指出,台灣與全球均面臨劇烈的政經變動。關稅戰持續升溫,加上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所引發的挑戰,形成對永續發展的強烈逆風。近期,川普政府擬取消多元、平等與共融(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政策,GoogleAmazon等美國企業亦紛紛跟進。同時,川普也計畫解除對火力發電的碳排放管制,並重新檢視《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尋求更符合美國利益的減碳策略。與此同時,歐盟則積極推動《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以及《歐盟供應鏈盡職調查法案》(EU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legislation),展現對企業責任的高標準要求。

 

 

在此國際趨勢下,台灣作為全球半導體、機械與電子供應鏈的重要環節,未來亦將在AI供應鏈扮演要角,因此更需進行前瞻性的戰略思考。《2025年企業永續揭露準備度調查》已邁入第四年,前三年聚焦於氣候財務揭露。今年則因應國際政治與經濟局勢的變化,擴大涵蓋範疇,納入綠色金融、勞動人權與公正轉型等相關的盡職調查,協助台灣思索應對全球挑戰的策略,並重新定位其於亞太區域中的角色。

  郭雅婷助理教授分析本次調查數據的意涵。本調查針對台灣企業面對揭露標準與國際趨勢所進行的系統性盤點,涵蓋「永續金融」、「氣候揭露」與「社會揭露」三個層面。調查時間為20253月至4月,對象為年營收一億元以上的企業。受調查企業具有以下特性:第一,產業類別主要為「傳統高碳排製造業」(13.5%)、「電子高碳排放製造業」(24.4%)及非高碳製造業(48.5%),三者合計達86.4%;第二,企業以非上市櫃為主,占76.5%;第三,年營收一億至十億元的企業最多,約占65.2%;第四,多數企業以台灣為主要市場,占57.9%

  在「永續金融」層面,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氣候議合,僅13.3%的企業曾與金融機構進行氣候相關議合,議題以碳盤查(67.8%)、規劃達成淨零碳排的路徑(39.8%)及氣候相關財務揭露(32.2%)為主。隨著愈來愈多金融機構將碳風險作為企業信用評等與融資條件的參考依據,多數企業未能準備相關資料,將面臨資金成本提高或資金可得性下降的風險。其次是氣候資訊與融資條件,僅16.3%的企業曾被金融機構要求提供氣候資訊,僅6.5%曾因氣候或永續相關評等表現而獲得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近三年未見明顯增長,顯示金融機構在推動氣候風險管理上仍顯不足,或企業對於氣候政策的投資回報仍感不明確。第三是氣候金融商品,針對氣候風險與機會的應對,僅24.9%的企業表示需要綠色貸款,近六成企業表示沒有需求或不清楚原因,其中主要為認為自身資金充足(53.5%)、未面臨氣候相關風險(15.4%)或尚未規劃減碳計畫(12.3%),顯示目前碳定價與用電大戶條款等政策仍偏寬鬆,企業對綠色貸款的需求相對有限。

  在「氣候揭露」層面,涵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部分,並有若干發現。在「指標與目標」方面,20.2%的企業進行了氣候揭露,其中上市櫃企業的揭露比例逐年上升,今年達60.6%。但因碳定價政策鬆弛,使得企業在揭露與訂定淨零目標方面進展停滯,目前僅57.7%的企業有進行揭露,更僅有19.5%訂定明確的淨零時程。碳定價政策鬆弛也影響供應鏈碳盤查的推動,比例退步至11.3%,更僅有4.9%的企業訂有減量目標。

  在「治理」方面,企業董事會成員進修氣候相關課程與將薪酬與氣候績效連結的情況仍不理想,僅46.1%的董事會成員曾進修相關課程,只有10.8%的企業將薪酬與績效連結。在「策略」方面,碳定價政策鬆弛也導致企業在進行氣候揭露後,評估中長期風險的比例下降至41.5%,具備量化財務衝擊分析的比例亦僅維持在43.7%,並無明顯成長。在「風險管理」方面,企業對於國內碳定價政策的了解雖有所進步,但實際執行仍有限,僅2.3%的企業有實施內部碳定價,進行TCFD揭露者也僅有9.3%

  在新增的「社會揭露」層面,涵蓋「職場友善」、「勞工參與」、「職業安全衛生」與「人權盡職調查」等四個面向。就「職場友善」而言,調查發現部分企業在僱用員工時仍存在性別與年齡考量,同時男女薪資差距仍存在,主管職位由男性擔任者明顯較多,兩性薪資無明顯差異的企業僅占64.1%。近七成企業表示有僱用重返職場的中高齡或高齡者,其中傳統高碳排製造業占比為76.2%,略高於其他產業,但仍有13.0%的企業存在年齡歧視問題。就「勞工參與」而言,53.4%的企業表示,若減碳行動對員工造成重大影響,已建立溝通對話機制,但僅有16.2%曾針對減碳計畫對員工的影響進行評估。就「職業安全衛生」而言,儘管《職業安全衛生法》已修正多年,多數企業已建立風險辨識與評估流程,其中77.7%設有職業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機制,77.6%提供員工離開認為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之工作環境的權利,61.3%設有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的安全衛生委員會,惟實際執行仍可能存在落差。

  在人權盡職調查方面,調查顯示六項關鍵發現。首先,電子高碳排企業及已有氣候揭露的企業較常進行工廠或營運據點的人權盡職調查,但整體比例仍僅37.2%,尚待加強。其次,雖然38.3%的企業進行供應商人權盡職調查,但其中僅21.3%進行了實地稽核,另有17.0%未執行實地稽核。第三,81.8%的企業表示,若供應商出現嚴重人權衝擊,將終止合作。第四,僅51%的企業將人權等社會指標納入供應商評選機制,但在有進行氣候揭露的企業中,該比例高達83.1%。第五,企業面對人權議題的壓力主要來自客戶供應鏈要求(32.7%)與國內政策法規(34.5%)。第六,電子高碳排與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企業,面對人權議題的壓力更集中於客戶供應鏈要求,比重達43.4%

  周桂田主任指出,根據本次調查結果可見,國家在戰略層次上雖期望透過綠色經濟轉型,在區域乃至全球扮演關鍵角色,但企業端所呈現的情況,則反映出戰術層次上的現實挑戰與思考。調查顯示,「政策法規尚未足以驅動產業落實永續轉型」,以及「作為全球關鍵科技與供應鏈樞紐所應展現的引領能力」這兩個層面,皆尚待努力,並可歸納出四項重要觀察。首先,碳定價政策仍明顯缺乏力度。調查中顯示,現行碳定價制度鬆弛,尚未能有效促使企業導入內部碳定價機制,也難以推動更具體的碳盤查與減量行動,甚至造成部分企業在氣候評估與財務衝擊量化方面的表現未進反退。若202410月政府如期推動碳定價制度,理論上應該帶動企業相應調整,展現更積極的成長趨勢。行政部門應審時度勢,善用當前ESG遭遇國際逆風的契機,加速政策修正與落實,作為帶動綠色轉型的槓桿。其次,在永續金融方面,政策誘因仍顯不足。由於整體氣候政策與法規不夠明確,金融機構對於氣候議合的參與程度偏低,相關氣候資訊揭露與永續評等尚未被廣泛納入融資評估的依據。此外,碳定價與用電大戶條款的鬆弛,也使得企業對綠色貸款的需求偏低,反映出政策尚未有效激勵金融資源流向支持減碳與轉型的方向。金融體系與監理機關在強化資訊揭露要求、設計誘因機制方面,仍有發展空間。

  再者,企業在勞動人權與盡職調查方面亦面臨挑戰。調查發現,性別與年齡歧視在部分企業仍然存在,職場平等與包容尚未全面落實,顯示在勞動人權保護上仍有待加強的空間。雖然企業多已建立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相關數據表現亮眼,但實際執行成效與落實程度仍需關注。同時,企業在履行人權盡職調查、將社會指標納入供應商評選等環節,也仍待進一步推動,以回應國際供應鏈責任日益提升的趨勢。最後,台灣作為全球關鍵科技與供應鏈的節點角色,在永續轉型上不僅肩負機會,也面對壓力。隨著國際政經局勢的快速變動,企業執行ESG面臨諸多不確定性與逆風。例如歐盟將供應鏈法案延後兩年,雖釋放出部分壓力,但也為台灣提供了珍貴的轉型窗口。在這樣的時機點上,政府、企業與社會應齊力加速前進,掌握「國際蹉跎、我國追趕」的黃金時機,爭取成為亞洲區域在永續轉型上的引導者與示範者。

 

 

  許永明教授認為,本次調查的樣本設計與母體來源具有代表性,其委託中華徵信所執行,母體涵蓋全台約150萬家企業,裡面中小企業約占97%,相對規模較大的企業則占3%。在此基礎上,共抽樣906家企業進行調查,其中金融業樣本共16家,雖然整體比例不高,但涵蓋範圍從大型金融機構至小型信用合作社皆有,呈現出一定的多樣性。其餘890家則屬於一般產業。若以是否上市櫃為區分,上市櫃企業占23.5%,非上市櫃企業則為76.5%

  就本次調查的關鍵發現而言,首先在永續金融方面,金融業被賦予透過其核心業務,如銀行融資、保險核保或證券承銷等,來推動永續轉型的任務。然而,從實際調查結果來看,金融業與一般產業之間進行氣候或永續議合的比例僅約一成,顯示目前整體市場的實際需求仍不高。一方面,可能與企業規模分布有關;在樣本中,大型企業占比僅四分之一,若金融機構欲提升永續績效,勢必要聚焦於具影響力的企業,因此面臨「抓大放小」的操作現實。另一方面,根據近年學術研究發現,綠色企業的財務績效未必優於其他企業,風險亦不一定較低,若金融業為綠色企業提供較低利率的貸款,反而可能犧牲自身利潤並拉高風險。在此背景下,主管機關若欲透過金融體系間接推動企業永續,勢必會遭遇推動上的阻力與挑戰。

  在氣候揭露方面,調查涵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與「指標與目標」等面向。整體而言,企業進行氣候揭露的比例自去年14.4%上升至今年20.2%,雖有進步,但仍屬有限。多項問題集中在「指標與目標」這一環節,例如企業在溫室氣體揭露與淨零目標的訂定上進展緩慢;董事會成員接受氣候課程訓練的比例仍偏低,薪酬制度與氣候績效的連結也不明顯;即使是有進行揭露的企業,中長期風險評估與財務衝擊量化的比例仍無明顯提升,企業實施內部碳定價的比例亦相當有限。這些結果與政大企業永續管理研究中心針對38家本國銀行與44家產、壽險及債保險公司所做的TCFD報告書評鑑結果高度一致,顯示整體金融業在「指標與目標」層面表現不佳。值得一提的是,政大調查採用TCFD 20172021年版本及金管會指引作為評估標準,結合人工編碼與資料採礦技術,由專家學者進行專業評鑑;而台大的調查設計則以GRITCFD框架為基礎,透過問卷詢問企業是否進行相關作為。兩者雖方法不同,但所反映的結果具有高度可比性。

  至於社會揭露層面,許教授指出,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在2021年將人權正式納入其準則架構,強調企業在永續盡職調查中,應重視供應鏈的人權與環境管理責任。本次調查亦呼應此趨勢,納入相關指標可謂適時且必要。不過從結果來看,由於許多企業才剛開始接觸這類議題,整體表現尚處於起步階段,未來仍有相當大的進步與落實空間。

  顏士程律師進一步說明企業與人權(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BHR)的發展脈絡,指出自聯合國發布《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以來,推動企業進行人權盡職調查的國際倡議已歷時約十五年。在這段期間,全球逐漸由以自願性為主的「軟法」導向,轉變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硬法」,成為國際永續治理繼永續揭露之後的下一波核心議題。

  這股「硬法化」的發展主要呈現兩個方向:其一是歐洲各國與歐盟本身針對具高度影響力的大型企業或跨國品牌商制定具體法規,如2017年法國通過的《企業警覺責任法》(Corporate Duty of Vigilance Law)、2021年德國實施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法》(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Law),以及即將於2024年生效的《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Directive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另一方向則是美國針對特定議題或產業採取直接管制,例如對涉及童工或強迫勞動的產品設置進口限制,或透過晶片供應鏈政策來介入勞權與國際貿易問題。

顏士程也指出,「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涵蓋三大核心面向。首先是人權本身,範疇涵蓋勞動權、環境權以及更廣泛的人權保障,特別關注企業在海外營運時對當地社區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其次是企業行為的範圍,除了自身運作之外,也包含關係企業、契約對象以及整體供應鏈,在此脈絡下,企業被賦予利用其在供應鏈中的影響力來推動人權的責任。最後是執行的制度與工具,包括政策、法律、金融與市場等層面的整合運用,構成了人權盡職調查的治理基礎。

  在ESGBHR之間,顏士程特別強調兩者雖有重疊,但在目標、標準與對象上仍存在顯著差異。ESG主要強調公司層級的治理與社會責任,較常聚焦於上市櫃公司;而BHR則更著重於供應鏈層級的治理,強調人權保障為核心,並特別關注跨國企業與品牌商在全球供應鏈中扮演的角色與應負的責任。透過這樣的區分,可以更清楚理解BHR在國際永續發展趨勢中的戰略地位,以及其與既有ESG架構的互補關係。

  邵慶平教授接續評論,指出目前無論在全球或國內,政策與法規推動的力道皆呈現逐漸減弱的趨勢。然而,各項研究與報告仍不約而同地顯示,政策與法規仍是企業推動永續實踐的最大壓力來源。這樣的矛盾現象意味未來在推動新法規時將面臨更大阻力,因此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在現有制度中持續向前邁進。

 

 

  從ESGBHR的角度,尤其是針對上市櫃公司與整體供應鏈的規範策略來看,過去常採「大小分流」的做法,先要求大型企業或資本額逾百億元的企業先行,而其他企業則緩步跟進,然此策略在實務上造成「慢慢來就永遠不會來」的效果。故與其不斷期待法規突破,更應思考在既有法規框架下尋求精益求精。過去針對大型企業的規範,透過證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評鑑與各項指標,已確實促進部分上市櫃公司取得良好成績,但整體仍有優化空間。

  以性別平等為例,過去的法規僅要求董事會中需有至少一位不同性別的董事,近年則進一步與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連結,明確設定基本得分門檻,若公司每一性別董事人數逾董事會三分之一,還可額外加分。同時,這些制度設計也朝向實質判斷,例如關注特定性別董事是否實際發揮其功能,進而反映該公司是否真正重視性別平等與ESG精神。雖然在短期內要推動法規大幅躍進仍有難度,但若能針對既有法規指標加以深化與細緻化,仍可大幅提升政策效果,並補足目前形式大於實質的落差。

  此外,邵教授亦強調企業自發性強化治理的可能性。他認為報告中提及的ESG重大議題應由董事會層級進行監督,這點極具啟發性。儘管上市櫃公司大致已有制度基礎,但本次調查也涵蓋許多非上市櫃企業,因此更應思考如何讓這些企業理解,在當代社會,ESG已是企業治理中的重大議題,理應納入董事會決策與監督範疇。

  回到《公司法》第1條第2項的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這項條文雖具高度意涵,但至今尚未在實務上發揮應有的影響力。邵教授建議,可進一步將「商業倫理規範」這樣的抽象概念具體化,透過司法實務與判例落實推動,例如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以及《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所列舉的審酌事項,以此引導企業向更符合社會責任與永續目標的方向邁進。

  周桂田主任指出,從過去的TCFD發展到TNFD,再到IFRSS1S2,金管會據此希望正式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及企業的盡職調查納入企業年報揭露架構中。他並提到,賴英照教授去年曾針對此議題提出看法,而邵教授也剛才指出,《公司法》雖於2018年完成修法,但《證券交易法》至今仍未納入永續或企業社會責任的明文規範。因此,周主任進一步邀請許永明教授從財務、金融與保險的角度補充看法,並詢問他對IFRS S3將擴及勞工與人權議題的最新動向,以及台灣未來在此領域推動的潛力與挑戰,尤其政大目前也正進行相關調查。

  許永明教授強調TCFD已於2023年底結束,並由IFRS架構所吸納。TCFD報告的主要對象是投資人,重點在於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構成的風險與機會,即所謂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而IFRSS1S2則針對永續與氣候議題進行更具體的規範。在IFRS的架構下,有兩個主要機構負責標準制定,其中之一便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會計制度在美國已發展超過兩百年,透過既有財報規範清楚呈現企業財務狀況,IFRS此舉可被視為試圖將永續相關揭露提升至與傳統財報同等的重要性。

  他進一步說明,投資人當然關心永續與氣候變遷如何形塑企業的財務表現,而這些風險與機會如何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之中。然而,過去TCFD報告大多仍停留在各自表述、缺乏一致性的階段,投資人難以有效比較。以情境分析為例,雖被認為是解析氣候風險的理想方式,但若未統一規範分析情境,就難以跨企業比較其風險承擔程度或因應能力。

  因此,永續揭露的發展已逐步從過往志願性、模糊性的架構,轉向更透明且具強制力的制度。自2014年起,食品業、化工業、金融保險業及資本額達百億元以上的企業便已被要求強制揭露。而自2025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也將被納入強制申報永續報告書的範疇,顯示這一趨勢的制度化進程已不可逆。這樣的發展不僅有助於提高永續資訊揭露的品質,也為投資人與融資機構提供更具信賴度的判斷依據,從而強化市場對永續績效的監督與資源配置能力。

  卞中佩助理教授於本場次最後補充,應該思考金融業在推動企業永續轉型的角色是否已經觸及瓶頸。即便金融業提供資金支持,企業的永續表現卻未必如預期般改善;又如邵慶平教授所提,法規面臨形式化且缺乏實質約束力的困境。這些觀察可能正反映了過去三年調查中所顯示的趨勢:不僅成效平平,有些項目的表現甚至有所倒退。面對這樣的情況,未來應從根本思考與盤點現行法令、金融業運作邏輯、企業經營模式與永續治理的互動。

  目前幾項重要議題需要納入考量,包括碳費的制度設計、全球政經局勢的演變,以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實施壓力。企業所承受的轉型壓力越來越大,不轉型可能被淘汰,而一旦選擇轉型,則必須設法找到重生的可能性,甚至與金融業形成正向循環,讓金融業也能從中獲利。這一連串挑戰,都需要更精緻、更具實質效果的法規作為支撐,才能真正驅動轉型邏輯落地,如同邵教授所言,「細化法令」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制度轉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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