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國家面的行動者

16.1 國會系統轉型政策主流化

16.2 永續審計加速轉型

16.3 中央行政體制改革

 

  WBGU認為氣候保護措施往往被視為國家經濟或發展的「限制」,故提出積極型國家的轉型政策,並於四個相互連結的層次中進行。其中,除了憲法上透過納入氣候保護作為國家目標,及將氣候保護目標鑲嵌於立法上,還應擴大公民參與決策的機會,並在體制上,透過政府機構將氣候政策納入,使政府人員採取行動。本章分為三個部份探討,首先,為積極型國家下的國會如何促使系統轉型,將公民力量納入轉型過程之中,加速能源轉型。其次,看待審計機關如何透過提升公共治理及課責的角色,查核資訊並共同監督能源轉型發展過程。最後,從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以下簡稱能減辦)的位置角色出發,看見跨部會協作與溝通的困難與重要性,理解建構轉型共識的意義,並透過持續不斷的監督和協調之中,完善轉型過程。

 

16.1 國會系統轉型政策主流化

  轉型政治需長期且數年、數十年的有效公共政策,但易因橫跨週期的政府輪替及政治選擇的改變,相較之下民主國家,著重於短期的國會會期及目前的掌權限制。越來越多民眾願意發起草根行動,並在國會制度外表現活躍,但目前缺乏了國會層級的鞏固及代表,以及其他能有效實現公民承諾的選項。因此,建立積極型國會將促使系統轉型,以加速能源轉型政策主流化。

  臺灣國會在建立管道供民參與的前提下,目前面臨的問題多為人力與知識積累不足,若要達成能源轉型政策主流化,需透過委員辦公室的輔導指引(教育機制),並提升幕僚索取資料的權力、分析數據及論述的能力,以增強委員於議場的問政強度,因此國會人力架構系統仍須調整。這點於行政院跨部會協調部門,如能減辦,亦是相同的,如何在有限及流動率高的人力下,培養人才及留下經驗,須建立內部教育機制,以提升協調及督導之能量。

 

16.2 永續審計加速轉型

  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強調審計機關對公共治理效率和課責的重要性,並倡導審計機關於2030永續發展議程的位置。2016年第22屆聯合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阿布達比宣言」,提出4種具體措施,表明審計機關應具透明性及課責性。審計部呼應阿布達比宣言及審計機關國際準則,致力成為公部門典範機關,並主動提交審計部永續發展自我檢討報告。經審計部查核國家永續發展情形,針對缺失以期行政機關改善,落實永續發展之價值。

 

16.3 中央行政體制改革

  2016年設立能減辦,用以統籌規劃國家能源政策、推動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及整合跨部會之協調事宜。行政院針對非核家園、供電、節能、空污及溫室氣體減量、綠色金融等重點工作,核定相關計畫與方案,能減辦再針對各項計畫與方案協助跨部會的協作與整合。然因能減辦非中央一級機關,實際上執行計畫亦非能減辦為主,若能減辦僅為協調平台,易導致權責不清。無論能減辦的職權與角色該如何確立與調整,其仍需扮演協調工作,加強跨部會整合及治理,並提升各部會交流與協作的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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